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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则属于“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情形,应当一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开具发票。
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完全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您好,贵司这种情形,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报废叉车,增值税处理,要看购进时,是否取得进项,是否允许抵扣,是否实际申报抵扣了,如果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则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好,如果选择享受1%了,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是1%,也可以选择放弃,即:按3%征收率开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贵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问题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享受免税。普票20万,因为加上专票10万元,也在免税范围内,所以,20万元普通发票免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这样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应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您好,没有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所以,只要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可以肯定的说,没有什么风险,除非有其他不便说明的情况。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BPO外包客服业务”的具体情况吧。
麻烦您确认一下,对方所提供材料等,乃是自产还是外购?
其实,这儿有两笔业务:一、“大V”到您公司来消费、二、您公司请“大V”为您公司进行宣传服务。合并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大V体验后进行“推广”,此“推广”即本公司销售服务之“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大V为本公司提供“推广”劳务,获得本公司“服务”这项经济利益,即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重点税源企业”乃是税务管理口径一种分类,主要基于内部管理所用,并非外部法定效力分类。若想知道,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