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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款扣除原投资金额,如果有房产的需要进行评估,确认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股权转让过程还应该缴纳印花税,税率0.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税种。
公司买车应体现在购车发票是公司抬头,如果贷款也应该取得公司抬头的利息票据,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取得票据,由法定代表人私户还款,然后公司再支付给法定代表人也是没有问题,可以理解为就是法定代表人先进行了垫付而已。
账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收据作为核算依据,但税法上如果快餐店属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要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只能做纳税调增处理。
在建工程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所以罚息也应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因为罚息性质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目前是资本化利息对应的罚息,所以也应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
可以。
文件依据: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您好,增值税做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附加税和所得税进到费用,科目和支付的款项进到的科目一致。
一般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除非属于以下特殊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实际支付日或到期应支付日。因此,在实际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也是合规的。也即可以9月30日再扣缴税金,至于扣缴的期限在申报后会给定到期时间,可以关注下缴款书上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首先要判断一下你所说的评估费和土地登记费具体是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然后根据扣除项目的解释进行归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需要入账,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您好,应该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可以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然后在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间结转至当期损益
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收益
以后每个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赠送客户礼品或实物应代扣代缴个税,纳税义务人是客户,虽然可能涉及个税不是由客户承担,但法定纳税义务人还是客户,必须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代扣代缴并纳税申报。你所说的在费用报销时以报销人名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把买价加到工资薪金里代扣代缴这个操作我理解没有道理,赠送客户礼品或实物是按照偶然所得适用20%的个税,和报销人工资薪金没有关系,不应该并入其工资薪金计税。正确做法就是以客户名义代其申报偶然所得个税,至于税金如果由报销人负担,那就像其收取这部分税金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