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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认为,员工自己支出的发票,那是员工的发票,不是公司的发票,不能直接作为公司凭证入账。公司可以对于自身取得原始凭证入账,也可以按照职工薪酬,对于员工支出不需要发票。但是以员工发票直接实报实销并不准确。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收到捐赠现金,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附以捐赠协议、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入账即可。
三、若业务真实,“你情我愿”,并非出于其他非法目的,那也没有什么。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打个比方:甲公司、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金额1000万,双方各自缴纳3000元。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曾经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注:不是采购不交,是这个“按照销售收入130%”计算出来的数字,相当于包含了购、销两个环节计税依据。那为什么不是200%而是130%呢?相当于认可70%没有签订合同。
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应将尚未分摊完毕部分装修费,与新发生装修费合并,重新按照最新剩余租赁期限计算分摊金额。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您公司是否属于专门的二手车经营单位?
没有任何特殊之处。比如说:抵了100万,那就相当于100万购进;卖了80万,那就相当于80万销售。正常确认购销即可。商品流通有盈有亏,这属于很正常的事情。
(注:之所以没有直接给出账务处理,是因为我不清楚您的那个房子买过来是否过户?账上是作为固定资产还是其他科目?)
目前尚无新的文件发布,您可届时关注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除外)。
如上所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设备发出的当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无论承租方是谁,与出租方涉及税费无关。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具体税负视房屋类型、所处地域等因素而定。
对于承租方来讲,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法定纳税义务仅有印花税。所谓“承租方负担”,只是增加租金而已,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如果属于定额报销,则不需要发票。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实报实销,则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对外支付需要依法取得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