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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给的信息比较简单,也只能给您一些思路。
一、做好月度工资奖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结合。(不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一定可以少纳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注意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钱是自己的,一些与房子有关支出可以使用;而且规定内可以免税。)
三、有些项目注意在工资表上单列出来。比如托儿补助、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当地规定免税限额进行列示。
四、注意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法规定应当扣除项目依法、据实用好扣除。比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外部人员车票、机票之类,是确定不能在本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的。
至于其他方面,则可能缺乏直接、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个人认为,只要这笔费用确实因为公司业务而发生,可以据实入账。入账资料主要就是发票,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开票主体,应为原为您公司提供服务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目前已经营改增,应当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若其同意放弃减免税优惠,则可以据实、依法适用3%征收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如上所述,“因为逾期交房问题给客户按月赔付违约金”,个人认为,此属于销售折让。既然属于销售折让,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消费者个人当然开具普通发票,但道理应当相同)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这种情形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所给予的“折让”(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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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会计把账记错”,理应依法改之。
二、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不在于“老板想不想”,而在于事实如何以前税法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若实情依照相关规定,而不符合结转损益、税前扣除条件,当然需要进行会计、税务调整,并依法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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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税法文件已经明确,如果不是主观故意,通常不会构成偷税。
“税总函〔2016〕274号”: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 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也就是说,认定偷税重要前提之一乃是“主观故意”。至于如何证明是否“主观故意”,则是税务机关之责任;即若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则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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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如上所述,既然“房屋和土地价值买时没区分”,则账务处理理应一并确认固定资产(房屋)。如此,则应以“买入价800万元”作为房产原值,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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