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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追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在以后期间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时,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入成本科目。
(一)、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二)、使用时
(1)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2)、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需要看你具体接受的是什么服务,如果确实是住宿服务建议星号后边的公寓服务费修改一下,改成实际的住宿服务。但如果实质是出租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应提供租赁费发票,而不是住宿服务税目的发票。
1、按照货物开具发票,选择税收编码时可以查询叉车、货架的编码,税率一般情况下就是13%。当然还要看购买叉车和货架时,你公司是否抵扣过进项,如果未抵扣还要明确不抵扣的原因。如果是采购时没有抵扣而且是不可以抵扣的原因未抵扣的,可以适用3%减按2%的税率。
2、普通软件制造企业,可以开水电费发票,开票和经营范围无关,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开具发票就可以
一般情况下,现在税务在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会在备注栏注明: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字样,这时需要支付方代扣个税的。而且个税法也明确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对于服务终止后退还的部分进行红冲处理。
不管是否开票,对于预收租金时就已经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无票收入进行申报。
这些人员是税务系统的办税员或财务负责人,说明这些人肯定是为你企业服务了,或者是提供劳务不属于你公司员工,需要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属于你企业任职受雇员工,就可以工资表税前扣除,但要对其缴纳社保,当然如果是退休人员可以不再为其缴纳,但其他人,任职受雇关系是需要缴纳社保的。
涉及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具体计算过程,请您补充如下信息:厂房自建还是外购、何时购建、当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若未抵扣原因是什么、上述厂房现在重置成本价、成新度、现在增值税计税方式?
可以,但要以税后部分入股,不可把国家税收作为个人股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注:对应季度销售额45万元,不是季度15万元。)
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参考之前政策,应当即可使用。具体文件很快就会发布。
二、若为经营活动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若对方乃是“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且每次(日)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
取得土地环节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除此之外没有没别的税费,持有过程中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个人抬头发票,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规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这儿是指这些旅客运输票据本身,但未包含相应保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