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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销售方既然已经红冲,购买方当然不得抵扣。
一、若能取消勾选,可以取消。
二、若已抵扣,则应进项税额转出并进行补税等相应处理。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外围人员”是什么意思?
一是认真工作,工作中学习实践能力。
二是坚持学习。
(一)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职称考试,比如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二)尽快考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三)可以提高学历,比如考研(在职或者全日制)
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股东实际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并须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不需要因实缴出资修改章程、到工商变更。
您给的信息比较简单,也只能给您一些思路。
一、做好月度工资奖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结合。(不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一定可以少纳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注意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钱是自己的,一些与房子有关支出可以使用;而且规定内可以免税。)
三、有些项目注意在工资表上单列出来。比如托儿补助、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当地规定免税限额进行列示。
四、注意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法规定应当扣除项目依法、据实用好扣除。比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外部人员车票、机票之类,是确定不能在本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的。
至于其他方面,则可能缺乏直接、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个人认为,只要这笔费用确实因为公司业务而发生,可以据实入账。入账资料主要就是发票,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