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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所以,只要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可以肯定的说,没有什么风险,除非有其他不便说明的情况。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BPO外包客服业务”的具体情况吧。
麻烦您确认一下,对方所提供材料等,乃是自产还是外购?
其实,这儿有两笔业务:一、“大V”到您公司来消费、二、您公司请“大V”为您公司进行宣传服务。合并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大V体验后进行“推广”,此“推广”即本公司销售服务之“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大V为本公司提供“推广”劳务,获得本公司“服务”这项经济利益,即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重点税源企业”乃是税务管理口径一种分类,主要基于内部管理所用,并非外部法定效力分类。若想知道,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一、支付押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二、可抵施工图审查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若与此工程直接、明确相关)
借或者贷:银行存款(多退少补)
贷:其他应收款
退票费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麻烦您确认一下,对方所提供材料、灯箱等,乃是自产还是外购?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C从关联公司购买服务,C应当与A签订合同,约定价款及支付方式,C在支付时,凭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对方开具的形式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支付时应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除非有特定情形,不需要代扣),该服务发生在境外,因此,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