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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需要厘清两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可见,业主是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主体。
其次是业主与租客的关系。业主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为出租与承租关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房的物业费由谁来实际缴纳。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
最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没有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可以直接向承租人催缴,并以押金抵缴。也可以向业主催缴,由业主提出以押金抵缴。
个人以借款形式把钱给到公司,可以约定利息,取得代发票,这样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当然约定利息不能高于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但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如果投资形式把钱给到公司,就只能以分红形式还给个人,同时比作为借款企业利润会高,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多,所以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一下如果借款缴纳的个税和增值税及附加与作为投资企业增加的所得税,决定是借款还是投资!
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在以前年度就处置产生不可收回的损失了吗?如果是,需要追补至实际处置产生损失的年度税前扣除,而且距离现在不能超过5年的损失才可以追补。不能在今年税前扣除!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核算内容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已经收款?
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2)所收款项是否会构成履约义务?
合同负债的确认,是以履约义务为前提的,如果所预收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则不能作为合同负债核算,应作为预收账款计量。
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并非是完全替代关系,也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在不构成履约义务的预收款,严格上不能作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同时,预收账款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核算未实际收取的款项,但有合同负债科目,就可以对:有权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收款,提前进行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
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入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先说结论:本例的入会费记入预收款,年费记入合同负债,最后都变成了收入。
分析:
本例中,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即可随时使用的健身场地),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承诺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不构成履约义务),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合同负债)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
收购时高于净资产部分你公司也是作为长投成本的,计入未分配利润不太了解是因为啥!但不管怎么样你投资的初始成本是6600万,目前对外转让要扣除成本6600万,差额才需要纳税!如果只卖3000万,没有超过初始成本,不需要纳税!前提是3000万是转让款是公允价值。
您好,详见:https://www.shui5.cn/article/97/137596.html
需要了解你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政府的拆迁补偿,如果是政府拆迁补偿,免增值税,免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如果满足政策性搬迁可以享受减免税,否则就要计算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增值税条例》
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抵债资产,需要确认类型,分别适用简易或者一般计税,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差额纳税。如果是其他资产,没有简易计税的规定,需要按一般计税办法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该不动产是自建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也就是全额计税;如果不动产是自建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差额计税。
这儿我需要略微展开解释一下。
就印花税税目来讲,没有所谓“资本金”一说。而是“营业账簿——资金账簿”,“资金账簿”印花税之征收范围则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科目之增加额。
如您所述,A公司给B公司注册资本金,则A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计入“实收资本”。因此,A公司并不因此涉及印花税;B公司须依资金账簿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于差旅费列支范围,似乎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从会计处理角度讲,实际发生、老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同意,入账也没什么。
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之原则,“浴资”可能不被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由于蒙古国内的增值税并未和我国形成互认抵扣机制,因此不建议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而应认为是合同履约成本,收入确认时计入到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类损益科目中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上述两种情形,购买方即可据实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一定可以抵扣,还有其他条件),销售方则应据实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