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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事实上,我们都知道,作为一个商店,不可能每一件市场价值2000元的商品都会“1元秒杀”,个别商品“1元秒杀”,乃是为了其他商品销售。打个比方:一共卖了10件,9件2000元,1件1元,那其实就是相当于1801元卖了10件。
个人理解,据实入账、计税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业主本来不需要提供发票的。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若发票已经按照未扣除前金额开具,则应当由销售方(施工方)按照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扣除金额;若尚未开具发票,则直接由施工方按照扣除后金额开具发票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理解,这属于您公司的一项经营活动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并依法计提税费即可。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认为,既然“在A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发工资且有劳动合同”,则“另外在B公司兼职做账”作为劳务报酬可能比较合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此属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范畴,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因为“销项税额抵减”是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科目,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普票还是专票,都属于企业的销项税额。
麻烦您补充下,您“进项税转出”时的分录是怎么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酒类增值税税率13%。上述销售业务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没有好的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贵司已经与农民工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为他们缴纳社保,支付所得时,需要按规定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果说有好的办法,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农民工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贵司。此种情况下,无须缴纳社保和预扣个税。这实际上是一种甩锅行为,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另一种方式是采用非全用工模式,但只能是其中部分,不可大面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