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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判断一下取得的补助是否与收入和销售数量相关,从而判断你收到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缴纳,不用填纳税申报表,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你的业务种类填写到对应税率栏次。
这个问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适用13%还是9%,其实纠其根源就是电梯是作为不动产一部分还是作为独立的有形动产来对待。我们分析一下:
增值税角度看电梯是动产还是不产?
营改增前为明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当时不动产还未营改增,自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虽然其依据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取代,新代码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两者均界定电梯属于设备,但113号文有特别规定, 原文如下:“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段虽然有点过时,因为全面营改增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但不难看出,113号文规定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实现上是认定为不动产管理。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简称11号公告)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此段不难看出,11号公告不管安装电梯还是维护保养都是把电梯作为不动产管理的。
如果按照上述口径,电梯应该属于不动产组成部分,所以电梯修理应该按照建筑修缮服务9%纳税。
但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捐赠资格名单由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公布,只要在名单范围内的都具有税前扣除资格,但2020年捐赠的,需要通过公布的2020年具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中的公益组织捐赠才可以扣除。如果还没有公布名单,是暂时无法税前扣除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经查询,国税地字〔1989〕140号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该条款仍然有效,如你企业所描述的“37.5万平米是园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土地”情况属实,可以依照该条要求享受免税政策,但需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审批或备案确认。
您好,目前还没有。税总发〔2020〕48号规定,由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工作。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印发)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您好,可以这么操作。
你公司开具红字信息表后,收到红字发票应冲减成本、往来账、进项税额要做转出。
索取折让既然已单独开具发票应按品种冲减成本、做进项转出。
其实,客户资金来源,与您单位并无关系。您按照设备款65万元如实开具发票即可。客户欠融资租赁公司的钱,那是他们两家的事情。
(这可能有点类似于购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给业主全额开具发票,业主归还银行贷款,与房开企业无关。)
是的。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其中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价款现金及增值税款、固定资产购建支付的现金。但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能否扣除6万元,一个前提就是“没有综合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并非“会计利润”。比如投资者工资、预提费用等,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可以参考一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
另外,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视有无综合所得,考虑上述扣除因素。
关于这件事情,会计、增值税、所得税没有差异。上述“扣罚”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如果发工资,需要缴纳(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公务所用,则定期报销(一定注意定期,下边还会讲到),凭票入账;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领取利润,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说不清楚什么理由,跨年(超过一年)不还,则税法上视为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注:不是不缴税,是另有缴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当“算收入对应的成本”。
如上所述,既然“代政府承办会议,发票开给政府”,则属于提供“会议服务”,理应依法确认收入;同理,相应支出理应作为成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