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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为出借方,应账面体现借出款项,如果B的销售款直接打到A 账面,应该作为还款处理
B;作为借款方,应在账面体现借入款项,然后用销售款直接打给A ,做还款处理,同时应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给C ;用借款收购粮食时,应体现为购进存货处理,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不能只体现收购款和销售款的差额
c: 作为购买方,取得B 开具的发票,款项打给A。
如果你所阐述是真实交易,建议在ABC三者间签订销售协议,明确销售款支付路径,同时AB之间也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同时约定还款资金的来源和路径。总之在不能完全保证销售的三流在BC之间进行,而且确有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要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体现出来,留存必要的证据。
您好,这种情况在会计准则上合规的,可以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税务只从税款征收的角度征税,不会干涉企业经营方式。外汇管制是针对外汇的管理,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所以,正常的企业经营,国家相关权力机构都不会干涉的。
不能过户给B,B 收到房屋也只能具有使用权,所以账务上没有办法进行资产核算,我认为你还只能挂应收款,不能进行转销。而且你看看判决,不能产权过户的资产,法院可以这么判决生效吗?还是说以使用权偿债啊?
应该按建筑安装税目开票
建筑安装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合同没有有效期的概念,没有执行完就一直有效。如果不开票,一是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开具发票是纳税人的义务;另外也可以向进行合同诉讼,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发票开具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综上所述,资金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于企业收到股东实际出资、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科目之时。
您好,二者适用条件不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税的征管中就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除在基本条件的认定上具有不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在相关执行上也存在差异。对于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下达《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内容包括核定的开始时间、纳税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报缴纳)、核定的税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账不需要经过该程序。
您好,要看拆迁款补偿给谁。如果补偿给企业,则企业收到该款项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要按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产生纳税义务应当申报而不申报,有可能会被定性为偷税。既然“去年12月份销售……今年7月份发生退货”,则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上述业务,应于退回之时,依照法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进行账务、税务相应处理即可。
借:应收账款等(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负数)
贷:库存商品(负数)
这样不妥,发票开具要求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