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是的,可以按1%计算, 税额=卖价/(1+1%)*1%。
增值税的处理和会计核算没有关系,需要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是转租的需要按照转租价格计算销项,按照租入价格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如果是带人带车,可以理解为进行了货物运输,税率9%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若只是发生预缴税款义务,而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应开具发票。既然开具,作为纠正措施,理应红冲;然后依照税法规定时点、金额重新开具。
至于账务处理,则与发票上述处理相应同步即可。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实事求是地讲,这方面税法规定明确,没有太明显筹划空间;作为支付公司,需要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在个税申报系统上申报。
另外,如果您公司与对方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将款项转给对方单位,那您公司就不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了。总之,税务处理须当依法、据实而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固定资产作价投资,视同销售处理,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土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非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受资方涉及契税(若为土地、房地产)、印花税。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也就是说,用以计算抵扣的基数,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
您好,根据
管理会计师(中级)专业能力考试 案例选题要求:财政部发布的《管理会计基本指》、《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100 号-战略管理》等 34
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发布的《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团体标准(T/CACFO
004-2019)中提及的管理会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参与的管理会计工作(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营运管理、风险管理、管理会计报告),以及管理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若符合上述“不征收房产税”情形,即账面作为“开发商品”,未售出也未使用、未出租、未出借(总之,以库存商品形态保存),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若已出租,则当然需要缴纳房产税。
三、若停止出租,且仍作为待售“开发商品”核算,且未使用、未出借,是否仍然需要缴纳房产税,则缺乏明确规定,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