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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向些派遣人员支付工资,那么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个税,而且是作为工资薪酬代扣个税的,因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任职受雇员工,他们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如果有你公司直接发放,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
通过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行次调整。
如果你采取的是委托外部研发,应该对取得的委外研发票据作为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情况下才需要讲聘用人员工资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计入研发人工费用加计扣除。
所以你确定一下,如果属于委托研发,需要先进行科技部门备案,然后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委托研发进行加计扣除。
这个看你和接收企业的协商吧,如果是无偿调拨,明确你承担所有的成本费用,竣工结算时未支付的款项应该已经计提计入资产原值了,那么欠付款项,在你企业挂账,应该由你支付。
a整体转让给b从法律上是可行的,也会产生合并注销的效果,但相应的债权债务转让需要有债权人的同意和通知债权债务人的回执,以及必要的公告程序,且不以逃废为目的真实表示,然后在税务上做好相应的处理(例如特殊性税务处理等)即可。
您好,最好在合同中和发票中分别列示软件与设备的价款,否则只能按规定进行核定设备销售额,可能造成少退税款的后果。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上所述,直接向学校进行捐赠,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您好,实际应纳税额=(3.16-0.5免征额)*3%*12=0.9576
确实,“国税发〔2009〕2号”文件明确“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则一般情形下,“所有者权益金额”自然是包含“未分配利润”的。
这儿需要提示一下的是,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这是属于特殊情形。
特殊优于一般。若上述特殊情形出现,则依法适用之。若不出现,则适用一般规定。
如上所述,既然未分配利润大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则上述特殊情形并未出现,自然执行一般规定。
(另外,此处“权益投资”属于税法术语,依照税法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纠结于其字面意思或者会计概念。)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企业正常申报退税后,出现不可跳过的提示,属于审核系统的原因,应由税务部门通过运维解决。企业仍应对已申报业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1、你不作废,那张发票被你加盖了作废章,也没法再使用了
2、如果跨月了只能在次月红冲处理了,跨月以后没法在作废发票了。你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红字信息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开具红票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满足规定条件可以核定征收,但具体行业核定征收标准各地不一样,也没有统一规定,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另外核定征收有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有的是定期定额,也看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如果超过定额按实际金额计算税金,而且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就重新核定你的定额,应该会提高。这个具体的操作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没有这么明确的文件。文件只是明确核定征收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