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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股权投资(新) 51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旧) 3700万
营业外收入 1400万
按照您的描述,会计处理只能如此。当然,税务处理方面,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则可作1400万纳税调减,同时“长期股权投资(新)”的计税基础也是3700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您的操作是符合逻辑并且正确的。但是呢,可能因为您这个5%的负数,当月没有发生其他正数,导致这一项整体负数,因而所谓“比对无法通过”。这其实是申报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的。这个情况,我考虑您可以尝试直接修改二季度申报表。
按照我国增值税税率体系,并未将进口环节专门设置税率。也就是说,既然进口环节适用9%增值税税率,则内销环节也是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
我理解需要,这个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您也明确是根据报价单最后形成了购买行为。所以应该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没办法,不能这样。
根据“国发〔2022〕8号”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追溯至房租发生年度并予以调整是正确的。
一、这并非另外一项销售,因而会计分录贷方,结转成本即可。
二、借方呢,个人以为,这是因上一项销售活动而发生的负担,作为销售费用符合道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并购完成后 ,您司应该变更机构营业执照中的股东信息,同时对机构账务上“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下股东明细进行调整。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不会产生差异,只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才会产生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第三章“合并程序”中的第六项“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中关于“ 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举例中有明确说明:“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商誉,在A 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表示对B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其抵销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则表现为商誉。”
集团公司在购买机构股权所形成的购买价差,在集团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表示对机构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其抵销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则表现为商誉。
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在机构所有者权益中拥有份额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 /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机构
少数股东权益 (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
购入土地时计入无形资产,后期分摊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建造房产期间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
②建造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后,摊销金额根据房产用途计入对应科目(如:管理部门使用计入管理费用,车间的计入制造费用)。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上述“咸鱼销售不能够以公司名义”只是平台规定,毕竟还是公司作为销售主体,员工只是代表公司工作而已。您的描述,没有明显风险,应当可以的。
首先,这个项目目前没有免税政策或者差额征税政策。当然,作为普通发票,税率、税额本身也不重要;只要他如实申报纳税即可。据了解,电信公司目前在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电信总公司统一开发,全国使用。系统开发时,统一在税率栏打印“*”号。
事实上,既然属于“2021年的费用”,您原本应当在2021年就入账的。不过,您既然有此一问,想必当时并未入账,是吧?那么,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处理了(2021年的账本不能再动);当然,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采取未来适用法,直接入在今年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