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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土地是租的”,则此项拆迁业务中,涉及“土地”部分,即与您企业无关,相关拆迁款项也应属于拥有“法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二、“如果土地是买的”,即您企业拥有“法定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企业拆迁而交回土地,并非上述各项,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五)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土地收回、拆迁,并非上述契税征收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以持相关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虽然您将上述各项称为“文化活动”,但个人认为,上述各项似乎与“文化”关系不大。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对于规模较大,设立工会的企业,上述各项若由工会组织、筹办,作为“工会经费”尚有一定道理。不过对于大多数并未设立工会的企业来讲,“集体婚礼、社团活动、生日会、年会、中秋月饼等”作为职工福利还是通常作法并且能够得到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若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上述限额,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注:若未超过,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扣除,是据实扣除;即实际发生、限额孰低原则确定扣除金额)。
您好,问题一,个人认为,税务局的观点不正确,53号文虽然列举了一部分在境外发生的行为不征税,但并不等于其他的,就要征税。举个简单的例子,境内企业员工出差到境外,在境外住宿,向境外酒店支付住宿费,是否要代扣增值税?显然不需要。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清关段(境外企业提供)发生在境内,毫无疑问,需要代扣增值税。
问题三,如果是委托境内公司办理的,对受托办理的公司来说,这属于在境外提供服务,属于免税事项,贵司收到的是免税发票。
依据;
36号文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支出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有义务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如上所述,“人事培训制度文件”可能与您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真实性认定相关,“采购制度文件”有助于确认相关采购业务是否真实,进而涉及计税处理。
包括,只要符合“集团内”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你所描述的情形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11号公告实际是把原来混合销售的情形做了范围限定后变成了兼营行为,但不满足建筑安装简易计税条件,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但如果销售的是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可以根据(2018)年42号公告,对安装部分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如上所述,如果只是发包“经营权”(仅限于这个“权利”,或者说这个“资质”、“资格”),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某某)经营权”;如果将整个公司及其相关资质一并发包,则分别包括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含土地使用权租赁)以及上述销售无形资产,理应分别开具发票,并据此分别计算增值税。
另外,发包方还会因此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我们先用通俗语言解释一下您的疑惑。
张三是您公司员工。您公司安排张三担任会计、出差跑销售,还是安排到其他地方(比如上述子公司)干活,这都是您公司安排他的工作。至于张三本人,当然要从您公司领取工资,然后服从您公司安排工作。也就是说,上述“派遣到子公司工作”,不必想着特殊之处,与“安排张三担任会计、出差跑销售”本质一样。
总之,张三在您公司领取工资,当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张三接受安排,出去干活(比如去了子公司),为您公司创收,当然要给对方客户(比如上述子公司)依法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