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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都不用“详”述,只须“简”述,您就可以明白。
人家把车钥匙给您,别的啥也不管,那是租赁;
您只管坐车,别的啥也不管,那是交通运输服务。
定义可以列一个:“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等。
您好,目前,所得税免税的项目中未见到专门针对冬春蔬菜储备补贴款可以免税的文件。建议您可以看看该补贴是否符合下面“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如果符合,则在取得收入时可以不交税,但是,请注意,将来形成的支出或者资产的折旧(摊销等)也不能税前列支。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儿需要重点解释一下第(四)项。营改增之前,确实这种情形需要视同销售;然而,营改增之后,已经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此项已无意义。(注:原先营业税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之下,应付职工薪酬包含工资(奖金)、职工福利、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辞退福利等项。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条款将上述工资、福利、社保等分别规定,即税法是分开的。由此看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辞退福利列入工资等项,其实未必恰当。
关于辞退福利这个问题,既没有直接、明确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条规,也没有直接、明确不得扣除的条规;个人认为,如果实际发生,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汇算清缴时,直接作为一项“其他费用”列示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参考北京税务一个答疑。
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可以选择作废吗?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您好,生产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均可)。
外贸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
如果没有开具发票,用的是自制凭证,则相应销售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6,17行当中的未开具发票列中。
对外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退税的计算。
打个比方:您盖了间房子,您卖了100万,那就是“销售不动产 100万”。如果您在房子里铺了地砖、刷了墙漆,然后您卖了105万,那就是“销售不动产 105万”。不存在那个装修单独卖的问题,您只是卖的“装修过的房子”。
您好,集团内各职能部门的费用与实际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即使由集团收取管理费,也不能在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合法的筹划就是减少非经营职能部门,将其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相关费用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您好,应收利息未收回,属于坏账损失,应按坏账损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对方未付的利息,应确认为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双方的处理要一致。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您好,由于税务备案需要填写合同的起止时间,您这份合同的终止时间改变了,就需要重新备案。备案时依据的是原合同+本次的备忘录的完整组合。另外,由于您合同只是展期,所以实操中,你可以先尝试一下系统里是否允许您对上一次的备案做变更,这样操作上相对会简单一些;如果无法变更,您再将其作为全新的合同重新备案。
您好,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外发加工的海关审批条件是:经营企业已办理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并在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外发加工业务,且承揽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加工生产能力;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向海关申请时提供一下资料: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企业《登记手册》; 3、承揽企业提供的关于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4、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5、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7、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第九条(二)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第三条(二)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所以可以依据加工费发票办理退税。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