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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应以售价作为销售额;若为购置、取得(非自建),可依法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以售价作为计税收入。其计税成本(原计税基础减税法折旧)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应以售价作为计税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以依法扣除),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不能用了。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没有强制的结汇时间,企业可自主选择结汇时间。不结汇,收到外汇正常入账即可。
企业因外汇业务收到外汇时,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外汇款时,同时登记美元和人民币账户: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2、美元结汇的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以差额计入)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美元户
您好,问题一,只能补缴税款,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二,如果没有过户,相应于原土地所有方直接对外转让,转让取得款项抵小贷公司欠款。此种情况下,不存在过户到小贷公司名下的问题,税会省一些。
问题三,如果不办理过户,即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方在小贷公司主导下对外转让,只涉及原土地所有方转让时的相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贵司不是纳税人,无须缴纳,但可能最终的税款仍由贵司来承担,具体的,还是要看双方的合同协议约定。
问题四,不过户,小贷公司不是转让方,不存在开具发票问题,应由原土地所有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动产中心没有权利开具发票。
个人所得税,于实际取得所得时计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无论上述取得、持有、转让环节,只要分红,即应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销售退回,发票必然进行相应处理(无业务而有票,则此票乃是“虚开”)。或者作废,当然需要全联退回。或者对方配合出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以红冲之。(显然,货已退回,对方却要留票以作抵税,那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啊。)
相关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麻烦您用中文具体描述一下上述业务吧。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属于“金融服务——其他贷款服务”。
其实,我们只要把这个业务进行“分”、“合”,即可看出其本质。
一、销货(购进环节无差异,不必列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赔偿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那么,只需二分录合并,即可得出结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基于会计收入确认原则,收入、成本二科目还要相抵。则分录进一步简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即此“企业”已经不再存在,则房产、土地之主人当然会发生变化(注:股东、企业不是一个主体),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当然也会随之变化。打个比方:甲公司投资成立A公司。A公司注销,房子当然不会扔了(也没地方扔啊);比如由其股东甲公司收回,则相应纳税义务自然也转至甲公司。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此看来,上述员工(家属)补助支出作为职工福利也有道理。
您好,这属于地方税费,具体要看当地的法规规定。建议咨询征管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