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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需要依照税法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同时明确,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诸如上述年节福利,人人有份,则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打个比方,既然您提到中秋节,公司中秋给每个职工发放5斤月饼,这需要扣个税;而如果公司中秋聚餐,吃桌餐,职工现场消费的月饼(桌上摆着,吃多少随意;不是一人分一个),不用扣税;如果中秋之前,公司慰问困难职工,带了5斤月饼,这个也不用扣税。其他福利也是这样处理!
一、如果公司乃是“季度申报”,则税务范畴没有“月度”概念(反之,您想到了“月”,为什么没有想到“周”、“日”、“时”、“分”、“秒”呢?后面几个有点极端了;但这样极端地举一下例子,反而容易理解)。如果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依法免征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时、据实开具发票。
如果是电力公司开票给你公司,你再开票给承租方或者开具分割单给承租方,如果不加价情况下,你公司按全部发票金额计入成本费用,向承租方收取时,冲减成本费用。如果加价,那么购买电时,对于承租方使用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收取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确实是真实业务,收款方和开票方为同一人的,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是满足三流一致规范的。所以需要留存证明证实真实业务,并签订三方协议,我理解是可以的。
但实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完全可以叫采购方先借入资金再付款,没必要走一个第三方付款。所以你需要谨慎,确定是不是真的是购买方再采购货物,还是真正的付款方在采购。
一、如果因为减免政策,自税务环节退回税款,则将原计提、缴纳分录反向再记一遍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税金及附加
二、如果属于政府补助、“收支两条线”,则可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原计提、缴纳分录不用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一、赠送客户,不是“招待费”。简单来讲,客户来了,请客户吃饭,您公司派人陪吃,这才是“招待费”。
二、上述赠送客户,属于销售费用,且应税务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您的问题有点看不明白,E 出资200万,但注册资金是1000万,怎么能占股权比例45%呢?而且原来是B占60%,你说是增资,没有说股权转让,但股权占比变为A20%,E45%,C20%,D15%,合计已经达到100%?B 呢?退出了?股权转让?
其实,如果称呼并不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办到开发商名下”,显然已经不再作为“待售商品”,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我们可以使用数字举例分析一下。
您买了20万货物,卖了30万。这30万作为销项,20万作为进项,这是很合理的。
如果这20万毁损了,没法卖了,也就是没有销项,再以20万作为进项,显然不合理。
即使物流公司赚钱20万,这20万本身也不是进项。
如果您说,赔偿这20万可以再用于购货啊。是的,再购货还可以取得20万发票;再取得的20万是可以抵扣的。但不能说前后抵扣两个“20万”啊。因为最终销售可只有一次。
企业所得税方面,直接回答扣除或者不扣除,可能都不能准确表达真实处理。这样说吧:您这20万赔偿作为收入,那同时会有20万损失确认;如果20万赔偿不作为收入,那相当于这个损失是人家承担了,您公司也没有损失发生。道理就是如此。
无偿使用,在增值税上有视同销售的风险,也就是对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单位应该按照公允价计算租金的增值税,如果你再转租给其他单位,只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不再涉及房产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