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需要看你的投资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购买的金融产品,进项转让取得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不管是哪个途径发放给职工的,都需要计入工资薪金计税个税。
一、上述物品既然“用于招待日常来访客人”,则属于“业务招待费”。
二、用于业务招待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所以你说的情况,如果是2017年之后的可以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个人理解,上述“超期利息”应属于“销售额”组成部分,一并按照货物价款进行账务、税务处理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您公司可以使用“发票和分割单”,另一公司使用“分割单”入账。
您好,由别的企业吸收合并,与不动产相关的税费最低,可规划一下。如果直接处置,则转让环节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处置完成后,有可供分配收入时,对股东来说,还可能会有收回投资溢价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您好,问题一,属于证券公司代收的税费,不属于证券公司的收入。由于不属于证券公司收入,所以,问题二证券公司不开具发票是正确的。
您好,关键的问题在于微信平台的作用,是否属于公司的销售收入,如是,则上述处理可能会涉及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问题。建议相关合同、协议及平台约定明确:贵司只提供交易平台,收取佣金,所有购销均由供应商和客户间自主进行,各自承担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您好,如果一致,则无须预缴,产生纳税义务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即可。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原因是为了保证不动产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不存在税收利益分割问题,所以,无须预缴。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国际机票”,是指国内公司国际航班业务,还是国外航空公司业务?
您好,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等不可抵扣项目,此种情况下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不是专门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问题提到的情形,建议取得后先认证,计入进项留抵税额,只要不是专门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后续一般计税项目有销项时,可申报用于抵扣。如果是专门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则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