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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作价入股,其实也是一种“销售”,只是对价并非货币资金,而是“股权”。但“股权”作为一项资产,本质与货币资金一样的。
既然作为“销售”,甲公司当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乙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注:依据“财税〔2018〕17号”文件,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既然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则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乙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之后,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依法简易计税,确实应当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个科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肯定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并非由该公司实际发生和支出的,这次费用收到了发票”,其实还可能涉嫌两项更加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您所看视频的右下方,老师简介下面有个资料下载,{课件},{笔记}字样,然后点击下载就可以了。
如果确实租赁此自然人厂房,由此自然人向您转售水电,业务真实、票实相符,那就没有问题啊。如实记账、扣除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似乎没有专门针对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已经不能更改合同,变更购房人,所以,第三方销售公司只能拿到房产证以销售二手房的形式过户到最终购买者。
个人建议:可通过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锁定价格的形式去操作,即:第三方销售公司找到下家购房者了与贵司签订风购房合同,超过锁定价格部分,由贵司以佣金或手续费形式支付给第三方销售公司,对方向贵司开具佣金发票。房屋交付时,房产证直接办到购房者名下,无须等待。如果买断的开发产品有没有销售出去的,第三方销售公司兜底购买,房屋产权证办在第三方销售公司名下。
您好,能否与对方协商,授权给分公司承接项目,由分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这样可以简化核算及申报程序。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就比较笼统了;建议具体一下。
关于第二个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5 库存商品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您好,主要看您在账上怎么列报的,您是房地产企业吗?一般房地产的存货是商品房;您如果是自用房产,不应该作为存货核算,应先转入固定资产再处置,处置收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