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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软件企业评估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比例占当月平均职工数的20%以上;(3)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4)企业软件产品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0%(信息系统集成及嵌入式软件企业不低于40%);(5)企业具有至少1项软件产品评估证书;(6)企业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等;(7)企业社保缴纳人数不低于5人。
二、认定流程
(1)办理软件著作权(2)软件测试报告(3)软件产品登记(4)财务专项审计:软件收入专项审计(5)软件企业登记
三、双软企业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2019年5月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2)优惠措施
所得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企业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3)办理流程
2019年起取消行政和税局备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选择该项优惠政策。事后提供软件企业资质,包括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列表、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家具扣除专项审计报告、软件收入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职工人数和研发人员情况表、研发人员清单、2019年12月社保缴纳明细表、开发环境证明文件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2.增值税优惠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优惠措施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3)办理流程
软件产品退税属于先征后退,需在缴纳上月增值税后进行申报退税。办理时需具体提交《退税审批表》、《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备案表》、《申请表》、《申请报告》、《销售清单》、《销售发票复印件》和测试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
您好,业务真实,没有风险,两个销售业务独立确认收入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即可。
简单来讲: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故,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会涉及主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相关栏次。
您好,可以再具体描述一下吗?是借的钱实缴作为资本?还是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若是后者,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雇主责任险不属于福利性质,计入财产保险,可以抵扣进项。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发生”与“权责发生制”冲突时如何处理,各地掌握口径不一。具体还得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以下地方上对此问题执行口径,供参考: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宁波地税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 ...(十四)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还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问答,仅供参考:
问: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201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是-1万,6万减除费用如果当年有综合所得不能在经营所得扣除,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个税时扣除,但如果当年亏损,就无法扣除了,或者说6万这个额度也就没用了,结转到下年的只有-1万的亏损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疫情期间关于免租金适用的房产税政策”这个问题,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给出答复。
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一、从税收、会计角度讲,如果只是改变单位名称,则上述资产并无影响。
二、可能从相关资产管理登记角度讲,比如车辆、房产,皆须注册登记;债权须于债务人核对,这些有所影响,或者说需要进行相应变更了。
您好,如果是会展费用,由于会展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内,支付给举办方国外公司的费用,应当代扣增值税,如该国外公司在境内劳务时间超过183天,应当构成居民纳税人,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指定贵司扣缴该国外公司营业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指定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明确了具体事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