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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就预扣预缴相同数据,因为不同计算方法,而多退少补。打个比方:预扣预缴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别扣税;汇算清缴时,合并起来一起按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而如上所述,预扣预缴原本数据错误,理应先修改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自可据实申报。反之,若只是汇算清缴据实申报,而与预扣预缴所依据基础数据不符,恐怕也会形成预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您的问答请描述具体一些,以便解答。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如果“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为零”,那就把零这个数据带入上面公式进行计算即可。
参考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
您好,电费,可用分割单作为贵司的税前扣除凭证。房东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根据房屋类型的不同,会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各地附征比例略有不同,但个人完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作为贵司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出租现行相关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以及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昨天《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估计很快会有新的文件。
一、若外部客户并无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不合理事由,则成交价即为市场价;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税法当然并不禁止,这是公平市场自由权力。
二、对于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来讲,则需要对比市场独立交易价格;或不符合,则须依法纳税调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首先,给出一个总结答复:此属于农业范畴,基本都是免的。现在分别来讲。
一、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您好,在课程右下方有课件和附件可下载,您说的习题在附件里可下载。
二者肯定需要保持一致。换句话讲,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而编制,自应根据账簿记录调整而调整。
请看“财税〔2016〕47号”相关表述: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显然,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即这些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理应在劳务派遣公司。
然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上面“受客户委托”、“客户单位员工”、“代为”、“代理”等措辞明显可以看出,这些人属于客户单位(用人单位),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理应在客户单位(用人单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搜索、下载、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因为内容比较多,且为表格方式,不方便在这儿粘。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专项应付款 2711
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