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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若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法定事由,不能任意作废或者红冲已开发票而重新开具。而且,分次开具发票与汇总一次开具发票,效力其实一致。
当然,作为一件商品,想要开具一张发票,也是可以理解。这事情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总之,不是非常严重的、明显的原则性问题。
您好,需要提问者注意的是,计算公式所提及的情形和当期开具的发票并无直接关系。公式是指当期的简易计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销售额,该销售额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当期的有关,与当期开具发票间接有关,换句话说,即使当期没有开具发票,但有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额一样要计算。
问题2,取得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当期没有销售额,无法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可认证后计入进项税额。年末时,可依据全年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如果不清算,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也会根据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问题3、4,只有当期有销售额,不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按公式正常计算即可。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不可以,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字画应该属于销售著作权,应该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个税:对于作者本人转让自己书画作品的所有权,被用于收藏、欣赏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您好,应按2013年4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决定是否要备案。一般情况下,对外付汇备案的都是需要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的情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只有三个二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条件,科研项目的技术相关服务是可以免税,否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现代服务,税率6%。因此你收到科研研制费6%发票应该就属于此类发票,非免税项目的科研单位从事的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地产公司对外出租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适用税率5%。
你公司租来的门市再转租,只能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税率9%,可以抵扣进项税。
租赁没有差额扣除的政策。
你公司销售时是按照正常货物进行销售的,所以按照货物税率13%计税,于对方是免税,所以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因此销售时无法抵扣进项税。
根据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目前能找到的依据上述征管法的规定,应该作为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可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退还。但多代扣代缴税款如何退还,具体程序等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目前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进行查验的发票种类包含: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其他种类发票可以到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通过查询如果提示: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因此对于取得发票与系统中发票信息如果不相符,会提示查验不一致或者无此发票信息,可以判断该发票可能存在问题,但是否就是假发票,还不能给出肯定的判断。需要和出票方进行沟通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研发的知识产权一般约定归委托方所有。相应相关的研发费都应该属于委托方的直接成本。
另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这个规定,研发费整体上还是享受到税法给予的优惠,不过税收优惠给予了委托方。所以,对你公司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只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不能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