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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终奖应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
您好,问题一,如果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则代理费与客户进口货物价格是两码事,应就收取的代理费用开具相应的发票。
问题二,贵司的业务并不是买断销售,即贵司进口后再转卖给客户,而是为客户代理进口,所以,不涉及进口货物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问题,进口时,发票是双抬头,已经开具了。贵司应仅就代理费开具发票。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当时没有抵扣,且未抵扣原因乃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用于集体福利而不得抵扣等等),则此时可以依照3%征收率并减按2%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如果当时已经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其原因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比如原本符合抵扣条件,但公司并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未能抵扣。这样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动产13%,不动产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如果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则适用税率3%,应纳税额540元。
二、程序上,与实际发放时公司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解缴(若有法定节假日,则依法顺延)。
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您好,会计上,该业务的处理走固定资产清理,包括处理的运费,最终转入营业外支出,该支出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因此,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会计处理金额应当纳税调整增加。
捐赠处理太复杂,能否直接做报废处理?如做报废处理,则有相应的处理资料,处置损失可税前扣除。供参考。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本来就没有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抵扣政策因为有明确文件规定,自无异议。
关于住宿费增值税抵扣,以及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异议在于“外人”拿来发票、而由企业承担,是否能够直接视为企业费用(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即使企业承担,应当视为审计费增加,一并由审计人员开在审计费里)。
这个问题,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为稳妥。
一、现行文件规定,父母一人满60周岁和2人满60周岁没有区别。总扣除额度2000元。
二、非独生子女的,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也就是说,若要用满上述2000元额度,只有人均1000元这种分配方式。
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您是“企业平台”吗?您公司是收款还是付款啊?
上述款项是否需要归还?是否指定用途?
请您补充一下,此人可以税前扣除多少金额?另外其还有其他综合所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