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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税。
此属于对外提供租赁服务,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私车公用”还是“私车私用”?
关于“私车公用”,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若为公务实报实销,并非个人取得所得,应当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对境内总公司来说,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注册地按所在国的法律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在境外设立分公司,贵司作为在境内的总机构,需要把境外所得计入境内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在境外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可在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期抵免不完的,可在今后五个年度内抵免。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该亏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工作中,可能不太区分这个;许多时候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即可。
当然,从“预售(未确认收入)”而依税法计算“预计毛利”计算企业所得税来讲,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也非不可。
总之,主管税务机关关键要求税额计算正确,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至于如何账务处理并非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