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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
但是,不能只分给这一名股东,其他股东也要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需要分配1960.78万元,这样按照比例,此股东可以获得1000万元;前提是账上有这么多可分配利润且资金量充足。
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正常业务往来
比如此股东恰好自己有一批市值1000万元的货物或者资产,可以销售给公司。至于此股东这笔交易需要缴纳多少税,则视其此项交易赢利情况而定。
您好,抵免限额即为该所得额按贵司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因为当期应纳税税额为0,所以,境外已经缴纳部分无法在当期抵免,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免。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应当分别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您好,在电子税务局里面选择常用功能-设置-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这两者,一个属于劳务的合同,指定扣缴的,就是走“发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备案,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都是走源泉扣缴信息采集的。
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从实务解读中倾向于只允许公募基金享受分配环节暂免征收个税的优惠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私募基金无法享受,与基金投资的主体是股票还是债劵无关。
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加计扣除针对“研发费用”或者“残疾人工资”。如您所述,只是提及“装修”,并未提及以上两项;则无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扶贫资金”,且您未说明“单独指向某个用途”,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