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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设备的主营收入按开票的不含税收入核算,设备主营成本按购进发票上不含税金额核算。虽然在设备购进成本大于销售价格,但是耗材的进销差额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弥补了设备进项倒挂差额。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您参考如下账务处理:
情况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情况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财政部发文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下,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参考链接: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qtwd/202012/t20201211_3634040.htm
既然聘请的是“退休人员”,自然无需缴纳社保。至于工资金额,企业用受聘人员自行协商确定即可。
单位接受赔款,可以冲减违反法律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超过损失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冲减损失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都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1.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机构,承接原事业单位的所有债权债务,承担原事业单位的办公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根据费用的用途与成本计算对象,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如果属于营业外支出核算范围的,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符合条件的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
2.还有就是负担财政上的债务,财政局只给原事业单位开票,时付款,把这个票附上可以支付,最好与开票方协商,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改制后企业的新名称,或者企业写一个情况说明作为附件。
个人理解,如果是固定收益的理财,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也就是可以按固定期间(比如按月)确认利息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按合同约定收款的时间确认利息收入,按您所说也就是赎回的时候确认。
能说一下具体业务吗?是购买债券然后转让?
暂估入库计入应付账款,如果有确定理由无需支付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算所得税。
预付后如果未取得货物且预付款无法收回,可以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如果想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相关证据资料,比如对方破产证明,诉讼证据等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才可以税前扣除。否则需要纳税调整。
不作价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处理
1.“不作价设备”,全称“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2.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免征关税。但需要注意: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其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扣或移作他用,否则需要补征进口关税及免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增值税处理相对复杂,其增值税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2009年1月1日之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除不予免征关税范围内的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进口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进口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虽然是在2009年6月30日进口,但该设备没有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进口加工贸易外商提供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是在2009年6月日以后进口,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5) 虽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范围,但在海关监管期内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扣或移作他用的,需要按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不作价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由于不同的加工贸易形式及不作价设备征税的原因各异,不能一刀切地对不作价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予以可以或是不可抵扣的回答,需要分情况分析。
(1)不作价设备用于来料加工不允许抵扣。
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等多种情形,而与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相关的则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由于国家对来料加工实行出口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购进货物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来料加工下不作价设备支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不作价设备用于进料加工和擅自在境内销售的进项税额抵扣。
A.在进料加工模式下,国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完毕后再出口给境外企业,其成品出口时,允许对产品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或是实行不予退税而按征税处理。在这一加工过程中,可能会使用部分国内料件和设备,也可能使用部分进口设备(含不作价设备),这些国内料件和设备以及进口设备在购买时将产生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其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扣或移作他用,否则需要补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通常认为,不作价设备在上述两种情况产生的进项税额均属于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数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也有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不作价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观点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而不作价设备用于进料加工时,该设备是由外商免费提供的,不属于"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作价设备的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
(3)允许抵扣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并未对进口的方式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只要收货人取得了缴款书,就可以用于增值税的抵扣。
因此,建议根据不作价设备的用途确定是否可以抵扣,必要时再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我理解您的心情。税法文件不可能针对每种具体形态给出是否缴纳房产税,因此只是一个原则定义。建议您持上述图片,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目前三(五)证合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但需要到税务部门做相关手续,你和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一下。
您说的按期安全检查差旅费具体内容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