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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上市企业来说,信息披露风险很难把控,有时候哪怕很小一个事项,也有可能引起投资者的恐慌,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对于公司不按时缴纳税金的情况,投资者可以有多种理解,比如现金流紧张、财务管理混乱等对企业不利的理解。建议与企查查等相关网站协商,向他们出具税务系统内后台备注等证明,消除错误行政处罚。
一、对于单位(扣缴义务人)来讲,只就自己支付部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即可。单位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知道员工曾经在其他哪个单位领钱。
二、对于员工个人来讲,其实也毫无纠结之处。因为现在年度计税、年度汇缴。不用计较什么7月、8月的,就是全年领了多少钱,并在一起算就可以了;与预扣金额对比,多退少补。
不可以。我一说您就明白。
比如您6月发了全年奖,选择一次性奖金计税,6月扣下,7月申报。这没问题。如果年终想要改综合计税,也没问题,因为汇算清缴是次年3至6月来做。您不会超期。
现在可能您已经想明白了。还是这笔6月的奖金,当到“汇算清缴时”,您想改成一次性计税,然而,“一次性计税”的申报期早已经过了啊。所以说是不成立的。
您好,财务一般不直接收现金,营业收入一般由收银人员收取,对于那些资金收入较集中的中小企业,也有出纳兼收银收款的。这属于企业经营的共性问题,很少有专门的研究资料,资金方面一般从企业内控和资金利用角度的研究资料比较多。
您好,审计人员是从企业内控的角度出发提出这个观点的,主要为了防止出纳在擅自动用银行存款后,为掩盖真像,编制虚假凭证等现象发生。但实际中有不少企业有关货币收付的凭证都是出纳编制的,但系统权限同时设置审核权限,出纳编制了凭证后必须有会计或主管审核后凭证才能生效。另外在网银系统中也设置有审核权限,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出纳无法支付资金,同时银行取款印鉴分别由两人共同保管,从根本上防止上述情况出现。如果上述内控健全,出纳是可以编制银行收付凭证的。有的系统专门有现金模块,出纳主要操作这个模块。
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的,即使只执行三个月,也是按合同全额计算的!
开具发票和是否具备资质无关,税法规定只要按实际业务选择正确税目和税率纳税就可以,是否具备资质,不是税法考量的因素!
依据2020年1号公告,你方先按丢失发票处理,取得对方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即可!
认缴不需要账务处理,印花税是根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计算缴纳,不进行账务处理,自然账面没有实收资本金额,自然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会计处理根据实际发生业务进行处理的基本原则,没有明确针对此问题的文件!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因该文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无规范定义,且无开支范围和金额标准;目前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对一般企业无具体标准,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该政策时不统一,部分地区出台有具体规定,详细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个人理解可以参考当地政府机关标准制定本企业标准,合理即可!
您好,问题一,应当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企业集团,在不同的政策文件中,可能会有差异,不过,一般是按市场监管的定义来理解。
具体处理方法有两种,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是钱不给,对方既然已经注销,对你公司而言,这笔债务的债权人已不复存在,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所称的「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做利得处理,所得税上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钱非要给,如果对方利益相关人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你公司可以凭法院判决书、收据等凭证支付尾款。
不能直接把款支付对方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