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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的折扣,需要供应商按照折扣开具发票,折扣发票需要和原货物发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行为货物2955元及对应税额,另一行为折扣295.5元及对应税额,以负数表示。然后合计金额是2659.5元及对应税额。(假设不含税金额是2955)
账务处理:借:存货 265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就不需要核算增值税,全部金额计入存货成本)345.74
贷:银行存款 3005.24
一般说来,特许权利费是指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1、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
2、与被估货物的出口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等;
3、与被估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等。
一般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是按照一定时间确定费用金额,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往往不是涉及单个产品,而且每月生产的产品数量也不能提前预支,无法准确计入单个产品成本中,计入期间费用在收益期摊销更为合理,当然如果你能确定为哪个产品所用,也有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期该产品的成本中,我理解计入产品成本也是可以的。
您好,公告中对节能投资项目要么计入固定资产,要么计入无形资产,这里应该是该项目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金额,不考虑钱是不是支付了和支付了多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第三条,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您好,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会计分录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如果发给报个税的经办人可以免税,如发给其他非相关办税人员,则不能免。准备发给个人的这一部分,不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直接计入往来,比如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一下。
所得税:
1、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需要看你购买股票持有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不超过的话取得的股利需要缴纳,超过12月免所得税。
2、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购买的etf基金持有期间的分红不征收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公司在二级市场交易EFT基金和股票,持有期间收到的分红和股利不属于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在实践中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实务中不是很好区分,一般可以根据以下两个原则进行判断:
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
二: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既有的客户,如果将外购的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经有所了解,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无形资产的确认的三个条件: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你公司购买预算软件,如果符合确认无形资产条件,应计入无形资产在不短于2年时间摊销处理。这样更具有合理性,因为软件使用不是购入那个时点使用的,而是在一定期间使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计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摊销更为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如果“其他个人”委托物业公司(作为中介之类单位)出租不动产,则可由物业公司代“其他个人”依法申请代开发票。
一、您需要据实、依法区分租赁服务与住宿服务的区别。
条规原文就不列了,通俗来讲,您把钥匙给别人,别的什么事也不管,租赁期间除了房屋产权还属于您,其他皆由承租方说了算,那就是“租赁服务”。如果客人只管来住,一应服务由您负责,比如保安、保洁、水电气暖等;而且您这边也要定期进入房间更换物品、打扫卫生,这就是住宿服务。
其实,现实中,此二者大家都能分得清;若以此混淆避税,则税务机关肯定也能分得清。
二、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此政策并不包括“租赁服务”(此属于现代服务)。
三、与免税项目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定义: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者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乃是以“承运人”身份出现,您是给客户运货的,您上哪儿找车,客户不管,运输过程有问题,您负责。后者是以“中间人”身份出现,您给“承运人”、“客户”联系好,但是运输工作由“承运人”完成。
您好,违约金不开发票,并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而是根据具体业务,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判断的。如果收取的违约金,对应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发生,则不存在计入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也无须开具发票,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因违约发生的违约金支出,如果是销售方,且已经发生销售行为了,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是购买方,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应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应当开具发票作为购买方入账凭证。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凭相关合同协议及收据在税前扣除。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