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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您提供一下与之相关的主要税法或者文件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您司如果增资,需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第七条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另外相关部门有规定,也可以用企业的利润转增资本。但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需要先经审批部门批准。
预收账款没有取消。而且新收入准则对其也没有直接影响(只是增加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之分)。
我想举例解释一下: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前二乃是资产,后一乃是负债,但这三个是一组)算是一组,另外一组合同负债、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只是角度不同,道理一样,我只讲第一组。估计条文您能搜到,您也肯定知道,我就不列了;估计您要的也不是这个。
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乙公司,价款113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一个月,且所产出产品能够达到60%销售(我造的这理由不一定好听,您可以想别的,总之就是这个道理),才会向甲公司付款;否则退货。
一、货物一旦发出,甲公司实现1130万元“合同资产”。
二、一个月之后,上述条件符合,甲公司拥有完全收款权利,何时收款,只剩时间因素,不再受限于其他情形(就不要拿意外事件来“抬杠”了),这时,“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
三、三天之后,乙公司给甲公司打款,打了1500万(人家不差钱),下次购货时使用。那这1500万,1130万冲“应收账款”,370万就是“预收账款”。(当然,一下子贷记1500万“应收账款”,形成该项“应收账款”370万元贷方余额也是一样,应收账款贷方本来就等于预收账款;这就是为什么把这俩作为一组的理由。)
您好,您可以将企业的经营分为经营性企业项目和非经营企业项目,对于那些由教研、课题、教师开展的科研类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利润,申请上交给学校。或者与财政部门协商,把300万上交后再以补充经费的方式返还或拨付给学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销售软件和后续提供技术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的话,需要按公司的性质决定是按13%纳税还是按6%纳税,如果是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的技术服务按13%纳税,如果是专门进行技术服务的公司附带销售软件,就按6%纳税。
但如果销售软件和技术服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也就是可以做区分的,软件销售价格是多少,后续提供技术服务如何收费也很明确,那么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兼营,应分别销售货物13%和销售服务6%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确实是总公司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履行,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开票给房地产企业。
你好,主要是外管局防范外汇违规支付,建议还是和银行或外管局沟通下再看看能否拆分成小金额支付。税务上只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不会涉及到税务风险。
您好,可以暂时按抄表数预提,待结算后再调整。
这里没有办法发文件,你留一下邮箱,我发给你吧
您好,权益法下,C公司资本公积变动,A公司也要相应调整。
你的意思是将双薪分摊到各月份计提,12月发放时冲减预提金额是吗?我觉得如果你确定在12月一定会发放这部分双薪,在年内分期计提摊销也是可以的,但应该是分摊到12个月,不是1-11月。但如果双薪只是年底才能确定是否发放,还是不要计提的好。
您好,根据业务实质,黄金周临时工不属于招待费范围,计入职工福利费就可以,政府部门帮忙的餐费,因为不属于职工,计入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