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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您好,向股东分钱,则分给自然人股东时,应依法按股息红利代扣20%个人所得税。向法人企业分钱,法人企业可作为免税收入进行处理。
如果向股东分的是非货币资产,处理同上。分配时,分配的非货币资产应当正常按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把应分股利冲应收股东款,股东个人承担税款,完全没问题,无须必须把款打到个人账户。
既然没有产权,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项资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相关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显然,上述亏损何时能够弥补,并且得到转回此项资产,其实难以估计。因此,这不符合资产定义,似乎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上所述,实质上是支付“版权使用费”。
一、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不是不交税,是单独作为另外一个税目)。
二、需要依法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建设工程承包》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建筑工程不可能不签订合同,因此不可能不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
您好,问题给的信息有限。根据委托加工协议约定,贵司的该行为,应当为委托加工业务,如果是委托加工业务,则对方收取的是加工费,应当按加工费给贵司开具发票。发票商品服务编码如下:
2010000000000000000 加工劳务 劳务 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
2010500000000000000 其他加工劳务 劳务 指除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以外的其他加工劳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您好,如果确定登记在老板个人名下,则应当属于老板个人的资产,根据这种判定,应当对以前的账务处理进行调整,按差错更正,将汽车从固定资产中冲减,同时,已经计提的相折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规定更正申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您好,贵司提供贷款服务应当按规定申报纳税。该业务开具的发票应当与合同和实际贷款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一致。如果不一致,会被认定为对外虚开。由于该虚开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以,应当按《发票管理办法》对这该虚开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50万元。
您好,问题的意思是不是合计数填写错了?如果是,做更正申报。如果是差旅费进项税额少计了,下一期申报抵扣,应当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这可能是基于此文件下的通知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这属于业务宣传费,应计入销售费用。该费用无法对象化,所以,不应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