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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直接按照90元确认收入(及增值税)即可。
第二种情况,若当场抵现(即实收90元),则直接按照90元确认收入(及增值税);若用于之后抵现,则对于收款100元,确认收入90元(及增值税),另外10元作为预收账款。
先给您列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很明显,企业所得税范畴下,没有“构筑物”这个概念,是将其并入“建筑物”这个里面的(有的人喜欢“抬杠”,但其实抬杠之人自己也知道只是“抬杠”而已)。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如上所述,若因整体转让子公司经营权(而非单独某项或者多项资产出租)而收取款项,则属于上述“销售无形资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 如果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申请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2. 如果是直营店而非加盟店,一般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处理,加盟店则可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汇总缴纳申报也可选择在当地独立申报,前者居多。增值税如果由总公司统一收款、开票,则与客户的签约主体应为总公司,各分公司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仅做推广市场工作,货物统一由总公司调配。
一、既然调错2019年度,现在修改,也是修改2019年度。
二、既然乃是调错、修改,则将原先调整之处,现在再以负数填写一次,最能反映这种修改过程和实际情况。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业务,我改一下描述,即可使您明白其实质。
即:顾客交来2元钱,您公司预收此款,并给其一张收条,收条上标注,可以提走一款名为“5牌”(或者“5”型号之类,总之,所谓“5块钱”,不要当真,只是个“所谓”而已)的商品。
一、收款
借:库存现金 2
贷:预收账款 2
二、提货
借:预收账款 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3
开票即如上述分录。票面金额1.77元,税额0.23元。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房产税应按照上述文件处理。
可以。
这没有税法依据,因为不需要税法依据,因为这不是税法管辖范围。
对于税法来讲,上述情形,需要视同收取利息,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政策依据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一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您好,首先投资收益有很多种,从会计角度来说包括金融资产相关投资收益,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故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是需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但,部分特殊的投资收益有相应的减免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还有持有上市公司1年以上收到的股息红利等。
但贵公司咨询的购买银行保本类理财的投资收益没有对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政府研发补助,首先需要区分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企业是否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需要根据上述政策识别贵公司相关事项。,如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反之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您好,贵公司利用账面未分配利润对外投资,准确的描述是贵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对应的资产(例如货币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贵公司如果以货币资金投资,该投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贵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行为并没有对股东进行分配,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贵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只有子公司在收到投资款时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