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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确的解释,以下是一些个人理解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同时,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强调“依法从事”,这此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不可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必需依法注册成立单位,申办行政许可,接受行政监督检查。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关键因素是,个人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从事无需行政许可的事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规定事项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另外也可以根据是个人行为还是团体行为来判断,一般劳务报酬基本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而经营所得大多是一个团体完成的。
3、还可以根据一些形式做判断,一般经营所得需要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签订相关的合同。而劳务报酬基本没有这些。
4、从范围上来区分,劳务是付出劳务然后才获得报酬的,获得报酬的付出的对价是是付出劳务;而经营所得取得的手段是通过生产、经营,可以说范围非常广阔。
以上是个人理解,请参考
一个员工可以与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现实中其中一个公司会签订一份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因为非全日制合同有明确规定可以不缴纳社保。但你公司如果只是和其中一个公司签订了合同,另一个公司未签到合同,如果还以工资表发放工资,存在蓄意减少社保基数的嫌疑。建议要么和另一个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同时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要么视同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行为,种植公司付款给制造公司,制造公司提供发票,相当于派员工到种植公司工作取得的报酬,然后工资全部在制造公司发放。但这样是解决了成本均衡问题,但社保必须在制造公司全额缴纳了。
您好,您的问题比较广泛,请提出具体问题以便解答。
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果有处置收益需要并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对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必须要提供发票,如果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500以下开收据,超过500需要代开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因此,上述税额扣减,应“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或者增值税征收率)
至于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或者增值税征收率,则取决于转让一方依法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我们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判断依据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施工项目。
麻烦您确认一下,并且设身处地地想象一下,B公司一分钱未出,就参与办理了个注册手续,然后就得到200万元,确实如此吗?A公司为什么肯这么买?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设备、安装分别签订合同以及分别开具发票,这与是否计入成本没有直接关系。
如上所述,显然,目前情形下,“燃气报警设备”确实构成房屋达到销售必要组成部分。而且,预装燃气设施,也是房屋验收条件之一,而报警设备当然属于燃气设施一部分。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燃气报警设备款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至于明细科目,其实基础设施费是指小区内(公共部分)相关设施,而户内相关设施可并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不可行,销售、收款、开票必须一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既然“货物尚未发出”,则通常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不符合此项开票条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既然“(款项)已到账”且“货物尚未发出”,则属预收款方式销售;应以货物发出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符合开票条件。
注:税法所谓“先开票”,前提乃是“应税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所谓“已开票”乃是错误之举,应当收回作废或者依法红冲。
二、关于“已收款”会计分录(前提如上发票收回作废或者依法红冲)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三、此时无税法、会计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