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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样虚开发票是有税务风险的。建议按发票金额处理。差额可以作为付给第三方中介的劳务费支出,但这个需要对方配合,并和对方说明,开具15000的发票是车卖了15000,同时又付给对方中介劳务费6000元,对方以扣除劳务费后的净额支付公司车款。这6000元也要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您好,A公司委托B对C公司进行经营托管,收到B的钱,做为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如果是成本法核算,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如果是权益法,收到投资收益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是交易性经营资产,也是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托管协议会涉及印花税。
首先,您说“为(未)发生部分实际上是增加企业的费用的”,您的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未发生费用,不会增加企业费用。
关于这个问题,“先计提、后支付”或者“先支付、后结转”,只是顺序不同,倒也都行。但是,如果计提未支付,是应当冲销的。税法规定据实作为前提之一,这您已经知道。即使会计准则,也是如此;您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即确认一项费用的前提乃是“发生”。
您好,参考国务院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答复(2020-01-19):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上所述,个人提供一般咨询服务,个人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这是法定义务。若说接受方承担,只能是提高咨询费金额,法定纳税义务无法改变。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计税方式的选择,是按照项目进行,并非公司如何转。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税法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主要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是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2、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所以是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免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但城建税不免。
账务处理城建税需要计提缴纳,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需计提。
租房办公,租赁费用企业税前可以扣除,计入租金支出,但家政和买菜做饭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性支出,应该计入福利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