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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所以你方货物对方已经验收,只是未收款,应该确认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一、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二、双方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现在你的货物已经对方验收,控制权已经转移,也应该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资本过多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有原因需要减资,要根据公司法程序进行,税法对于减资不涉及税金问题,不存在税收风险,减资需要进行工商变更,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选择税目应该大类是“保险服务”,星号后可以注明“补充医疗保险”
没有风险,只要不进行抵扣就可以的。但需要注意尽量不要取得专票,否则比较麻烦,需要勾选确认再转出,或者做认证不抵扣的处理,否则这个专票信息一直在你的勾选系统中存在,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股权转让如果没有产生转让所得,是无需缴纳个税的,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需要考虑的事情,转让的公允价值应该等于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如果有实物资产的还需要进行评估确认公允价值,所以如果公允价值高于原价,而按原价转让从而不缴纳个税,是存在税收风险的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只是明确上述情况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就应该可以抵扣。
如果在账务上如实记载(真实支出),但由于错误理解税法规定进行列支(不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列支),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偷税情形,原则上由于违法情节轻微不会予以处罚。税务方面的违法处罚,应主要根据《税收征管法》进行执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时考虑纳税人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税务局可在当地规范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给予相应的处罚(“首违不罚”)。
预扣预缴、汇算清缴,这是两个环节。前者法定义务乃是扣缴义务人,后者法定义务乃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之时,上述违法及处罚依据已经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有人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这不是自己义务。
好吧,可以怀疑“国税发〔2003〕47号”效力。但是,税收征管法可是规定了“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是百分之五十,还是三倍,这可要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得以主动纠正、是否及时弥补国家损失了。
总之:一、处罚是有依据的;二、及时补扣是有必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此处包含两层意思:
一、大学生实习收入,名义上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计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也就是实际上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定义,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一、家具计入固定资产。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装修费计入“固定资产——办公楼”(若自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若租入)。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三、一般情况下,正常搬家费(比如支付给搬家公司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即可。您所述“搬迁费”若有其他情形,可详细描述一下。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现在是你公司进口吗?如果你公司进口,那么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看你进口之后的用途,如果是直接销售开具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如果你是代理,那么进口的商品不是你公司的,产生的进项也不能在你公司抵扣,你只是做了代理服务,按代理服务收取的费用计算增值税就可以了
您好,税务局官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表可参考,参考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11/content_55789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