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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资金主要指的是保证金、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定期存款)、在法律上被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置了担保权利的货币资金。
一般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7天通知存款,一般可以视为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如果提前支取就是利息会低一些,所以有较强流动性,不属于限制性资金!
您好,建议合同、开具发票、收款与提供服务完全一致,否则,会有很大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由哪家公司来做?明确后,后续的业务均由这家公司去做,确认收入、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均由该公司操作。一个合同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只对应一个公司,彻底分清。
您好,请进一步提供情况,比如,该中国籍员工在境外,是否已经构成居民纳税人?他的工资是谁支付和负担的?境外人士,虽然在境外工作,是谁雇佣的他?哪家公司支付和负担了他的工资?上述两种情况,有无在境内工作的时间?上述因素均影响到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影响扣缴义务的判定,建议提供当事员工的具体情况,以方便判断。
总的来看,非居民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无须在中国境内纳税。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旧车,执行3%减按2%);但目前享受1%征收率优惠。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这个固定资产,您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用于集体福利而未能抵扣,则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比如当时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当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此时也可适用此优惠简易计税办法。
(二)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并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而是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原因而未抵扣,这就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如果这样,则依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计算销项税额,一并参与本期增值税计算。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抵扣过,自然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增值税税率开票、计税。
您好,如果是直接针对某个具体市场经营户的入场费的减免,已经发生的,按销售折让处理;未发生的,直接按商业折扣处理。
对已经缴纳的入场费,返还部分统筹支付给采购商贩,应区分两项业务,一一项业务为正常收取入场费,并正常确认收入,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支付给采购商贩的现金补贴,其实是贵司的促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凭相关活动安排、付款记录,作为入账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现金支付的促销费用,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贵司现金补贴冲减收入的做法存在问题,会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建议贵司慎重处理。
增值税:首先需要判段一下支付的打样费,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果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支付的打样费不属于境外台湾供应商向境内大陆公司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比如该打样费完全属于台湾公司为大陆公司在台湾提供的服务),就应该代扣增值税。
所得税:属于境外台湾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网点只是一种经营形式,税费缴纳其实和实体店的要求是一样的,涉及流转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公司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或者个独企业、个人缴纳个税)。网点注销和实体店注销一样,需要经过税务注销、银行账户注销,最后注销营业执照,只是经营形式在网络上,注销实际和实体店一样的。
国家对于电商行业,最近有政策方向,要加强税收监管的。
1、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主题为“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其招标需求为:“在发挥好原有系统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摸清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应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各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已经启动了对于电商经营情况的统计管理及数据收集,未来必将通过大数据分析的征管方式,将电商企业纳入日常税收指标监控和管理的体系中来,届时将填补电商产业税收监管的空白地带,提升电商企业的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社会整体的税收公平。在大数据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数据挖掘和分析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电商吹牛不报税终成历史,诚信合规纳税才是大势所趋。
总局层面并未出台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相关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但后续查询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有出台,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同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这是不可以的,股权转让需要计算转让时的公允价值,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如果公司已经产生留存收益,那么是按所有者权益和持股比例计算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如果价值高于1元,按一元进行股权转让,会被税务机构认为不公允,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个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注释: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所以如果只是从事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率是6%。
您好,您的问题没看懂什么意思,请详细描述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