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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个体户不等于小规模纳税人。此二者乃是不同标准分类:比如前者,可以分为企业、个体户;又如后者,则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政策限于小规模纳税人:若个体户属于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适用。
(二)无论什么类型纳税人,免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反之,若想开具专用发票,则先对此放弃免税。无论金额多少。
对于今年来讲,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餐饮、住宿属于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从民法层面来看,《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当债权公司注销前,就应当就上述债权关系作出安排,如果未做安排,视同放弃收回债权处理,与你公司的交易关系和义务也宣告终结。此时,法定代表人也已经丧失了代表该债权公司的权利,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在对外作出活动,因此将未支付款项给该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律依据。
2. 从税法层面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于此时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分属不同民事主体,双方也不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法定代表人个人再行开具发票,存在开票主体(应该为债权公司)不适格的情况,触碰到虚开发票和无法税前列支的风险。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公司“具体”帮你们做什么事情?
您好,个人认为,你的理解有道理。其实,对客户来说,需要判断的是他买的是什么?是货物,还是建筑服务?货物形成的是不动产,购买的建筑服务,形成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动产,从这个角度也好理解贵司所销售的项目应当怎样适用税目和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何确定税目税率,并无规定其中货物、服务占比。关键还是要看销售行为的实质。以下文件供参考:
Ø 《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适用试点纳税人)和《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适用原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款规定,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公告2017年第11号)。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首先打个比方:公司多给您发了10000元钱,叫您退还。您说,我去饭店吃饭,已经花了8000元。那您应当退还10000元还是2000元呢?
这儿也是一样,个人所得税只是个人的一项支出(当然法定的;其实,吃饭也是必须的啊)。如果不应当发放,当然应当原金额退还(这时候就不要说吃饭花了多少,交税花了多少;交税只是一项支出,与吃饭一样,不要将他视为特殊化)。
当然,原金额返还之后,可以和税务机关说,我那个所得已经没有了,那个税当然也可以依法申请退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因此如果建筑企业施工活动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则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相关文件包括如下几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您好,建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商,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同时,到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契税,相关收据的抬头变更到子公司。如相关部门不配合,符合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的要求,购买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当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考虑到各地口径可能会有不同,建议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销售货物属于经营活动,不能开具劳务费发票,应当按照销售货物据实开具发票。
二、“使用自己的车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属于经营活动,不能开具劳务费发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据实开具发票。
三、“建筑工程服务”属于经营活动,不能开具劳务费发票,应当按照“建筑服务”据实开具发票。
四、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您好,变更前开具的,是正常的发票,无须退回重开。变更后,以以前名称签订的合同,名称变更后继续履行,需要开具发票的,以变更后的名称开具发票。变更名称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其经营所得,并按先分后税的规则,由合伙人申报纳税。特殊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此时,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部计入合伙企业收入额按核定方法计算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