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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已经不是投资,而是混合性投资,符合债权投资的特点,贵司向其分配固定收益时,应按利息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方按收取利息申报纳税。
您好,现金红利,上市公司可以全部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派发,也可以选择部分投资者或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派发。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可以自行派发。
对方承担贴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合同主货物(服务)税目税率开具发票。
您好,没有看到相关的解释。如果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当地的商务局。
您好,问题叙述的不是太清楚。一般来说,谁签订的合同,谁就有履约责任。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贵司购买后,再转卖给第三方,岂不就是履行合同了?
您好,没有上限,但是相关文件强调上述补贴应当合理、真实。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只有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企业一般都不会立项,因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对开发阶段的研发,才进行调研与立项。
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有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2)、因为注销的公司与集团下辖的那个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所以,想要划拨得有相关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比如双方公司签订协议,因公司注销,把未形成收入的相关业务转给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把预收款转过去。
如何使用政府补贴,需要根据政府支付补助的相关文件决定。如果没有专门拨付自己的使用规定,那就企业自己决定用途了。
账务处理根据可以冲减已经发生的支出也可以单独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附件应该包含政府拨付文件、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话还需要留存资金使用办法、单独核算的财务资料等。
2020年疫情期间除湖北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1%的征收率。
不是成立研发部门了,所有该部门发生的费用就都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了。研发费用只要核算内容是: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4.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6.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7.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费用支出一般是内部进行立项,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的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也无需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享受即可。同时注意整理保存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四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一八年第二十三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二零一七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不需要事项备案了,但留存备查的资料同样重要,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案材料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这要看划拨资金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追加投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银行存款等;如果是借款性质,增加往来,减少货币资金。
承兑汇票支付应仅限支付给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如果没有业务往来是不能支付给对方的,这也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所以如果给对方对方是无法提供发票给你的,是不是就是找其他人贴现的业务啊?如果是这个样,只能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票据,同时付出的贴现息无法税前扣除。而且还违反了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