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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会计科目本身来讲,就是这样来写分录。当然,如果还有其他科目余额,注销时自应依法处理。
我们需要直接举例,才能讲得清楚:
一、如果这个发票是税务机关2019年印制的。但是您是2020年发生业务,2020年依法取得这个发票,当然可以2020年正常报销使用了。
二、如果这个发票是因为2019年业务,而在2019年取得,则理应2019年及时报销入账。若此时报销,也应进行损益追溯调整。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
首先,我认为这不是运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确实,上述“转运”,是产生了空间位置转移;然而,交通运输服务的对象乃是货物或者旅客。如上所述,垃圾既非旅客,也非货物,因此垃圾转运不应作为交通运输服务。
也有人认为应当分别将之归入建筑服务、生活服务。然而,税法所列建筑服务、生活服务定义及范围,其实并未包含上述垃圾转运。
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上述“建筑垃圾转运和生活垃圾转运”似应归入此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事实如此,当然可以。
(其实,花钱去饭店请客户吃饭,那是业务招待;自己买菜请客户在食堂吃饭,那也是业务招待啊。)
您好,要想证明你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费或企业管理咨询费完全在境外消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从服务合同,详细列明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七条规定,否则不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举例说明:1、 境内单位A受境外单位B的委托在境内检查B待进口的货物,则境内A单位提供的服务虽然接受方在境外,但服务标的是境内的货物,所以该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享受免税,假设A是到境外检查货物,则符合条件。
2、 境内C单位受境外D委托研发一个机器,研发过程中购进一些材料成功研发出样机,那这研发服务是否和境内的货物有关呢?很明显研发出的样品只是研发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该研发的最终成果没有在国内使用虽然在境内有购进货物也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享受零税率或免税。
3、 境内单位E和境外单位F签订咨询合同,E为F提供税务资询,咨询主要是通过电话和邮件,E有时也会派员去境外面谈,那这是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呢?
很明显是属于的,税务咨询和货物又有什么关系,如果资询的对象是关于如何在境内装修房子则不属于。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将 “完全在境外消费”理解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2.接受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3.服务不论在境内或境外提供都不能和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也不能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相关。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您好,企业出租房屋,工商方面,如果打算长期对外出租房屋,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增加这项业务。税局没有这方面明确要求,企业只要发生了这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其实劳务派遣人员不是不用缴纳社保,只是不是直接由用工单位缴纳,因为社保是由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这部分资金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如果你公司与上述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缴纳社保。应缴未缴可能面临诉讼、行政处罚等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三)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五)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请看如下一段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也就是说,其实明细科目自行分类即可,您所说两个都差不多。
您好,个人认为可以。
依据:
Ø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A企业于是着手准备相关的申请报告和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
您好,个人所得税及社保均有相应的纳税义务时间及缴费时间,因此,应按规定的属期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如果未按规定的属期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发现后,会被加收滞纳金,可能还会被罚款。4月份之前的,一次性在一个月内申报,金额异常,会引起税务机关注意。如果是一个月申报,但是,是分别按过去不同的属期补充申报的,则没有问题。
挂证情形下个税的问题,完全合规的解决方法,目前看,是没有。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支付给28名员工的工资应按规定预扣预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老板不讲究,财务会很无奈,没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