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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段话,除了在业务真实、票实相符的前提下,对于一般纳税人向您销售一般(13%税率)货物,要求销售方“开票31400元(含13%增值税)”,乃是正当要求。其他比如“要收我10个点才给开”、“要求我给他提供成本票15800元(含13%增值税)”,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非常简单,依法据实开具发票,那是销售方法定义务。至于价格,人家当然要考虑自己的税负;但人家不需要和您谈税的事。就说价格是多少就行。31400元他觉得卖不着,给你加价2000元,您觉得行就买,不行就不买;这只是市场定价机制而已。
您好,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样品”只是用于宣传、展示,还是单独“赠送”给客户,还是在销售时同时“附赠”给客户?
所谓查账征收,就是看账上实现了多少利润,据以依法计税;当然,这个利润得是税法口径的、真实的、合法的。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没有账、账簿混乱等情况下,就不看账了,直接按照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前提能够查实)按照一定利润率(这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利润,据以依法计税;若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皆不能查实,则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开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得看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是说收了钱就要缴纳增值税(这可能只是条件之一),还有关键是否“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
您这样说,无法帮您找出原因。您可以提供完整申报表数据,我可以看看问题出在哪儿?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哪儿给您返还的?供电公司还是政府?是定额返还还是与电费、电量一定比例返还?
一、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比如电子发票,是以电子信息表现的发票,而非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
二、无论电子发票复印件、打印件、截图还是照片,本质一样,皆为电子发票复制件(那个电子信息、电子数据才是原件)。若以复制件入账,则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您好,可将股东A的股权进行转让。不管是转让股权还是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因为股东一旦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就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话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但股东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或通过减资的方式实现撤资目的:一、股权转让;股东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对外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可以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给第三人的,则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同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二、减资,并由公司回购股权;以减资形式撤资的,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在完成公司减资后,应该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减资手续。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首先,我想重点解释一下“税负率”;因为,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这才是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从来没有任何一条税法告诉您按照“税负率”倒推,“税负率”是结果,不是前提,不是计税依据。
至于您说的“税负率”分母标准,这只是不同计算口径而已,没有说哪个对、哪个错?就看您要哪个标准。
发票开具,应当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然而对于“洒水车”,此表并未明确列出。因此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哪一个劳务公司?取得进项是指上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还是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