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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属于集团成员企业,根据财税2019年20号文件,免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如果不属于企业集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提供资金但不收取利息,在企业所得税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您好,建议直接咨询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打12366电话咨询。因为这类文件,发文机关发文时可能选择的是不公开,所以,外网查不到相应的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121号)文件规定,在标准内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补助,可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如果连廊与建筑物连为一体,则可一并作为建筑物。
广场地砖铺设,可与广场一并确认为建筑物。
地上玻璃房子,若可自由移动,而不破坏房子,应属于动产(具体分类视其用途等因素);若不可自由移动(移动即破坏之),则可作为房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对照、查阅一下最新版本《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对于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一般而言,这与是否取得赔款,以及是否是货物所有方的责任无关,而与发生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的原因有关,如果并非意外的不可抗力影响,比较难说服税务机关不属于管理不善。
您好,发票应当与实际支付并且负担款项的单位一致,另外,也要与合同约定的购销双方一致。如果不一致,会有被定性为虚开的风险。
问题提到的情形,最终还是要看,是否最终由B负担了款项,且合同就是在A,B间签订的。如不满足,则开具的发票存在问题。
严格来讲,这属于销售折让。
一、购买储值卡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付账款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果仅仅是收回坏账,并未再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且原形成应收账款之“应税销售行为”已经依法纳税,则此时并不直接涉及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都应该先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损益类科目下核算。
3.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以上考虑成新度因素,原则上不再补提前期的折旧,后续折旧应根据资产可使用年限来重新设定和提取,税法的折旧政策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建议同税局进行确认沟通):
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调整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00
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500
首先,是全额合并。然后,基于小股东部分,再单独计提“少数股东权益”。
可以自行决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当然,基于可比考虑,最好按照“销售费用”设置。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母公司能够控制所售商品,因此,应当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一,线下按次付款,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接受服务方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
问题二,有服务期的,应当按时段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对应的成本。
问题三,收入的确认与收付款关联不高,应当按准则的规定(五肯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这个厂房是什么时候购买或者自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