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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一、从会计、税法角度讲,只要业务真实,实事求是,当然并不禁止。当然,从事某项业务,需要一些资质之类要求;比如工程资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中,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什么人报销取暖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企业为其职工报销费用,不需要发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所得税方面,各地执行口径可能不太一样,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不需要。(除非为了避税,初租金额明显偏低,转租金额过分高于初租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转租方当然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因而一般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是只有“工资奖金”,更不是“作为职工福利就不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上述“防暑降温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这儿补充一点:工资与福利区别,很重要一点在于是否按月固定发放。
另外,关于“防暑降温费”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执行口径可能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可能制定了免税标准,有的地方可能重点关注是否“人人有份”(只就特定高温作业人员免税)。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发票开具错误,理应依法红冲或者作废错误发票,然后据实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如此,即可正常申报,而与发票一致。
关于这件事情,我是这样理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比如:甲公司因研发,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价值1000万元。分十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金额100万元,加计扣除75万元。这个没有问题。
那好,这项无形资产用于研发,其折旧属于研发费用,每年100万元,这个仍然可以据实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万元。我想的是,这个“100万+75万”与上一段的“100万+75万”,乃是一笔业务。
请注意文件,“实际发生”、“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实际发生额的75%”,也就是说,“实际发生”乃是前提。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只有一个100万,加计扣除也只有一个75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购买“原料”,则应当计入“原材料”科目,待生产完成,结转库存商品。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人工费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如上所述,既然“支付一年的房租费”,可以不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当然,如果跨年,先计入预付账款,逐期(月)结转管理费用也可以。
您好,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中介,不过如果你不相信交易对象或者担心有风险,那么通过中介是个相对稳妥的方案。找中介代理的时候,会给你一些建议,包括风险防控的问题。如果对中介仍然不放心,可在交易时聘请律师对法律事务把关。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下概念,这很重要。所谓“劳务建筑公司”,不可能存在;或者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或者为“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
二者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服务,乃是只派“人”,不对工程“负责”;建筑服务,则是承包“活”,至于怎么用人,您管不着。
不知您是属于哪种情况,麻烦补充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