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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加班餐补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并非作为福利费就不用缴纳个税;上述“加班餐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三、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误餐补助。
但是上述免税“误餐补助”是有标准的;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无论金额大小,皆需要依法计提、缴纳增值税。除非另有其他优惠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合计销售额未超过规定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也就是说,“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的员工范围,即为“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兼职员工出差火车票能否抵扣,取决于是否属于上述两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通常来讲,毕业证注明日期与学历教育结束日期大致相同,因此使用毕业证日期应当问题不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并非9%增值税税率。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简易计税,则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要区分情况。
一、如果上述矸石用于销售,则相应运费计入销售费用。
二、如果上述矸石发生采购或者生产环节,则计入上述矸石成本。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您好,问题没有表述清楚,是购买石厂的股权还是购买设备,工作面及许可证?如果不是购买股权,而是单独购买资产,则各项资产分别适用税目税率计税,设备按销售货物,许可证按无形资产,工作面看合同约定,可能是租赁,可能是转让无形资产。
是否需要评估,由双方自行商定,进行资产交易,如果无法找到参照价格,双方商定价格时,一般会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贵司购买上述资产,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A的要求是不对的,你们应当按规定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发票,A公司也不应当向B开具销售货物发票,因为A并没有向B销售货物。可让A将所开具的发票红字冲销。A公司转售行为,不是销售货物,售卡公司收到钱,属于一种现金收付业务,相当于卡的价值部分,只能由发卡方(如本问题中的商家)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相当于提供了代理售卡服务而收取的代理费,应当按销售代理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增值税:如果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其中,《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除此之外的其他担保合同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若您的“担保合同”属于上述应税《财产保险合同》,则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