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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要求项目齐全,但同时要求“如实”开具。
如上所述,住宿发票没有规格型号实属正常(您若按照酒店星级也可,但通常酒店不会这样开),税务机关对此通常也不会过多要求。但数量、单价方面,最好根据所住房间数量、天数及每间每天单价开具。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法并无定义,可执行其语文定义或者公认惯例。显然,大家都知道,所谓业务招待,就是客户来了,请人吃饭,派人陪吃,大致就是这个意思。现实中,很少有人将给人送卡理解为“业务招待”。
如上所述,直接确认“销售费用”较好。
将多提部分冲回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直接“贷:所得税费用”)
按照目前会计政策要求,原先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修改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与之前差不许多(主要是增加了原先管理费用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包括企业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之相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列举其核算范围时,还包含了土地增值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上述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项目类似,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或者“营业税金及附加”(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核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既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也不通过“减免税款”;通过“其他收益”反映。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依法分配给股东。此时之“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享有权益,股东会可以自行决定分配多少(若公司章程已经约定,自当依从;当然,股东们对于公司章程有修改之权力)。但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账务处理据实而做。通常情形下,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通过决议,主管部门执行分配,然后才要据实进行账务处理。
正如上述文件所述,类似于您所说的“大型超市(如沃尔玛、华润万家、家乐福等)”与上述所列各项皆非相同,因此无法直接适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尚无明确延续文件。各地税务机关或有掌握口径,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附:2020年关于“1%增值税征收率”部分文件相关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1-05):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3%征收率”项目。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因此不适用上述文件。
如果对方并非消费者个人且依法索取,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免税规定,则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尚无明确延续文件。各地税务机关或有掌握口径,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附:2020年关于“1%增值税征收率”部分文件相关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1-05):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所说的“个人”,是指购买者本人,还是另指他人(比如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