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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这儿有三部分组成:
比如:旧主板作价100元,新主板200元,另收人工费100元。
那么,对方可以给您开具销售货物发票200元,修理费100元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依法抵扣。您应当给人开具100元销售货物发票,并依法计提增值税。
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作为职工福利即可。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款项还需要归还吗?是否指定用途或者补偿对象?款项与您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是否直接挂钩?是否取得了“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好,这属于于A国企转让在建项目,贵司作为购买方,计入自己的在建工程,如果涉及土地,接受项目的时候,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对方作为转让方,需要涉及转让项目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得或损失),印花税等税。
一、若设备乃是自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应当分别开具销售监控设备发票和安装服务发票。对于安装服务部分,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外包部分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如果设备乃是外购,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您可以选择兼营处理,则处理方式同上。
若您不选择兼营处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显然,通常设备价值要大于安装价值,因此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设备开具发票。当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这样就不能差额减除了;但是可以对于外包部分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您说的“纳税辅导期”另有所指,则另当别论)当然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只是程序上增加预缴税款、交叉比对环节。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税金数额37964.6元,倒推进项票上金额应该是292035.38元(37964.6/13%),确实和您提供的金额282035.4元不一致。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何时购买?何时销售?原先卖方是一般纳税人吗?上述车辆是什么车?
首先,明确一下,您需要按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所谓依据,就是一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条款。
这儿需要补充说明一下,为什么不能适用“3%减按2%”?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我之所以一定确认何时购买,购买用途等因素,就是确定是否属于“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您所述,既然“是2013年8月1日以后买的,用于征收增值税项目公务”,那么当时是可以抵扣的(即使您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那也是您公司本身原因导致,而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3%减按2%”政策。
麻烦您确认一下,“非房地产企业”怎么能有资格“开发住宅”?
一、如果属于直接减免,则可以不必计提,直接全额确认收入;也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要求,(先正常计提,然后再转回),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二、如果属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则计提、缴纳环节正常来做;待返还时计入其他收益等科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乃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部分项目(营改增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并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由于肯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当然可以依法差额减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则只能对于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营改增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进行差额减除。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须以依法取得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您好,税务局的回答,有一定道理。一般性的资产划转仅涉及资产,不会有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移情形,因此,不能适用2011年第13号公告。
问题2,因为贵司是无偿划转,不是投资,自然也不能适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