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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所得税,货币出资对于出资方不需要缴纳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否确实有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印花税其中一个税目是购销合同,因此有购销行为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也可以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计算税款,所以酒店餐饮采购菜品应该缴纳印花税。
如果甲乙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是货物销售的,那么根据你所说通过冲红发票,退款可以达到退货目的,然后乙丙在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货物销售,涉及的是服务或劳务,由于服务或者劳务已经发生,已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这时候不是通过冲红和退款就能解决的问题了,服务和劳务已经提供是无法收回的了。
所以甲乙就之前已经产生的服务或者劳务进行结算、开票、付款,然后终止合同。丙与甲再重新签订合同,提供后续服务或者劳务,正常开票结算才是正确的。
如果是 租用对方场地放置售卖机,开具不动产租赁票据是正确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征收率也是5%。但应该选择经营租赁的税目,而不是不动产税目。应写成“*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所以资产划转需要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个人感觉,需要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双方各自)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既然“展览”,则有“广告”性质,因此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