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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对赌协议,在会计上,会计准则并没有相关规定,对某些可以构成套期会计的,按套期会计处理。税务上目前并没有相关通用规定,有地方税务机关针对具体对赌协议作出相关规定,但对于您公司情况,参考价值不大。所以,此次解答仅供您参考。
①、作为您方来说,10%工程款的支付取决于未来承包人景区运营情况。如果运营期约定期限较短,比如一年之内,可以先将在建工程按90%比例计入,对于另10%暂不作处理,等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承包人完成业绩,需支付的,把另10%计入在建工程,同时结转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对于不需要支付的,按90%结转成本。此方法风险最小且账处理简单,但具有较大的限制性。
②、如果承包期限较长,因合同明确规定作为景区成本递减,可以判定这10%工程款归属与未来收入相关。在工程达到可交付使用状态,办理竣工决算时以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这10%暂挂往来。对于这10%,等将来实现时,如果无需支付,可以冲减往来同时冲减景区成本。但在税务上,针对这10%,税务部门是否将这10%确认为一项视同销售业务是未知数。(从视同销售的角度,可以认定为承包人赠送您单位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我所关注和了解的,目前并没有听说过税务机关因对赌协议而产生税款金额争议的。)
③、如果承包期限较长,因为资产折旧也会计入景区成本,所以把这10%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先挂往来,全额确认固定资产。等将来实现后,如果需要支付直接支付,账务往来减少,存款减少。不牵涉税务问题。营运承包按合同规定管理与结算和账务处理,也不存在因此引起的税务风险。如果无需支付,承包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您司凭红字发票作固定资产和进项减少,后期根据调整后固定资产金额进行折旧计提。税务上因减少金额已经通过红字发票进行冲减,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比较麻烦,需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解释,否则固定资产突然变动,税务部门系统会比对出来并进行调查的,企业要针对此现象向税务机关书面情况说明。运营承包同样正常处理。
应该开具发票给你方,对方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所以应该提供合规发票。
文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情形属于政府依行政管理职能“征用”?还是作为市场主体类似于“租赁”?
您好,按含税处理的话,您单位可能是免税的,或者是小规模等原因。但既然选择含税,说明咱们的库存采购之前是不能进项抵扣的,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的角度,都是计入成本的,所以对之前的库存就不要考虑税费的事了,如果把税费分离出来,又无法进项抵扣,挂到应交税费上反而导致应交税费科目无法真实反映。从今年开始,采购商品进项全部计入进项税额,收入把销售和销项分开核算,月末根据进销项计算缴纳增值税。
赠品通过促销活动由代理商和渠道商送给消费者的,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你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不属于折扣。
第一种方法是把赠品开给代理商和渠道,再以折扣折让方式同一张发票体现,这是可以行的。
第二种方法是部分代理商和渠道商拒绝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赠品另外开票同时折扣折让,发票金额为零。是不可以的。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显然,账务处理上需要分别核算。
至于合同是否分开签订,税法并未明确。当然,即使合同没有分别签订,从常理上讲,当然也需要另有分开相关数据的证据,比如附件、明细表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这个政策,只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如果每次所得正好是800,减除800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为0,实际就是无需缴纳个税了。
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第一张带***发票,是非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去代开的普通发票,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而且通过你说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 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这几个字,也能判断应该是非自然人代开发票,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第二张带1%税率的发票,是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超过500,需要按1%纳税,而且备注栏写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代扣代缴,应该属于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所以如果是上述两种不同纳税人,有可能开出你说的两种不同的发票。
您好,根据准则规定,收支确认需要符合配比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成本最能反映真实情况。对于项目,出于资金、保管等原因考虑,一般会根据需要分次送货,只有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会确认收入,对于已经发出的,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发出电气,可以先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等达到确认条件了,再确认收入、成本和存货减少。作为财务人员不需要每天都做点什么,我们需要做的是根据合同要求、会计核算需要、资金、存货管理等要求,梳理清楚我们需要从业务部门取得相关凭据的流程、节点、时间等关键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理顺,这样我们做起事情来就水到渠成,比较顺手了。
我们首先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显然,电梯无法脱离办公楼单独使用,因此其属于办公楼组成部分(这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法规,皆有相同或者类似表述)。至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与办公楼一并适用相关政策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合规的操作, 就是把房产租赁给另一家公司,收取租金,另一家公司再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可利用关联关系,根据需要制订出租和转租的租金标准。只要出租价格不是太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
一、销售酒,需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
二、您所说“买两瓶送一瓶”,只须转变一下观念即可。比如:标价一瓶500元,卖两瓶送一瓶;实际上,“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送”,路人啥也不买,您也白给,那才是送呢。这个业务就是,销售3瓶,销售收入100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