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属于选矿产品,也应当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您好,价差的股份支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还是支付给合伙企业,间接支付给个人?
问题一,问题表达的是不是,差价在定向增发的时候一次性支付,但分三年计入管理费用?个人认为,该支出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应当可以在定向增发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差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会有争议,并且无现行文件规定。个人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能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但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不同意见,因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直接激励个人,不适用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激励情形。如果不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那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可能,该差价部分,因为是支付给了合伙企业,所以,有可能被认为是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要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
参考:
Ø 内蒙古税务答: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Ø 国泰股份股权激励案例:
2015年10月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111)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更正后)》,计划主要内容为:激励股票来源为国泰股份向平度盛大国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一次性定向发行公司股票共计200万股(占持股平台出资额的100%并占国泰股份股票总数的8.30%),涉及标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本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均通过持股平台取得激励股票,股票认购价格为2.5元/股。
本案例中,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份额来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激励标的的来源是股权激励实施主体定向增发,增发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必须明确一点:是否核定征收或者查账征收,取决于客观实际情况,而非主观意愿。
一、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也就是说,为了避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措辞,一般纳税人是必须要“会计核算健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则已不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有人说,我一般纳税人,就是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就可以核定征收了吗?是的,这不禁止。但您销售货物,比如一般商品,要按13%计算增值税,并且不能抵扣。)
二、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核算健全,就要查账征收;如果核算不健全,可以核定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否则“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二者,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注:资金账簿依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算);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上所述,“转让债权债务”之类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7-07)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这属于“合伙企业”一种类型)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个概念;公司股权转让书据,已经明文确定,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
理应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应当根据所销售设备实际名称开具发票。
需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税务处理方面,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全体股东约定”,那就可以。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续六个月可以跨年,即可以是20年9月到21年2月连续六个月,满足每个月增量留底税额>0,切最后一个月增量留底税额>50万。这里强调是增量留底>0,也就是这六个月每个月留底税额与2019年3月留底税额比较的差额都大于零,不是根据申报表20行的留底税额判断,而是根据每个月这个留底税额减掉2019年3月留底税额的差额判断!
如果是销售集装箱房并负责安装,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中混合销售的判定原则,销售单位属于非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按销售服务纳税,可能会开具你上传的图片样子的税目发票!如果单纯销售集装箱房屋,或者对方是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应该开具货物税目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