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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儿的应收账款损失,乃是指“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指的是应收账款核销。
您丢了“发票联”吧(记账联是销售方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账务处理,按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税务处理在处置收取出售手机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清理收益需并入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1、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务外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确实,与销售房屋,(同样情形下)适用税目、税率是一样的。
一、既然开票有误,理应进行调整处理。但是,既然属于2018年所开发票,且已入账;不必退回。可以提供有效证明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具体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现在当然不能直接修改2018年账簿。但是,若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以及相应折旧金额改变,则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应当在现在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您好,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应于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时间确信收入。是否开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除非合同支撑你们一次性在2020年确认利息收入,否则,会有税务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