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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您这个问题不好给你什么准确回答,按真实交易取得合法合理的票据,才能作为财务核算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其他方式取得不属于真实交易的票据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开放性问法,有时候很难列举全,这请您理解。其实,简单来讲,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主要特殊之处就是所开发的商品房,我们下面重点讲讲这个。其实,也不复杂,明白原理即可。为了讲明原理,我们先讲普通情况,这就不限于房地产企业来讲。
比如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这些都是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现在说“商品房”,事实上,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作为一项“商品”,用于销售,因此这个不用交房产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上述文件接下来还有一句话,“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显然,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当然其用途就不仅仅作为是“商品”,因而不属于上述“不征收”情形了,自然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您好,综合申报是节省企业工作量,如果没有出来,按原来的方式申报可以的,只要能申报成功,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这个文件执行期限已经到了,目前没有延续的文件。
您好,未入境:按税收协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一般要缴纳,但也视具体情况再定。
入境未满183天:如有税收协定,一般税务处理同未入境,但也需要看具体情况再定。
入境满183天:按国内的居民企业处理,一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但也需要看具体情况再定。
您好,这其实是一个合同,一个项目,所以,税率只能按备案的税率执行,不能一部分是9%,一部分是3%。除非合同还没有执行,重新备案成简易征收。
您好,合同签订日期,如超30天备案,可以修改签订日期,不会有太大问题。
1、新准则中会计科目说明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2、财会[2016]22号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因此目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该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您好,显然,B的会计处理是有问题的。分立走特殊重组,应当把房产在A的信息全带过来,即净值是600万元,但原值的数据不变,依旧是800万元,所以,依旧应当按800万元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您好,(1)、社保减免。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从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大企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减免征收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对于疫情期间企业免缴的社保费和医保费,会计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实务中常见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正常确认成本费用,并同步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另一种是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也是最合理,没有风险的处理方法。只是减免,不牵涉现金流量。
(2)房租减免。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我的理解不用视同销售。依据1,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可以不视销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简称86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依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疫情而减免算是公益事业,受众也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无论怎样,都要交房产税。但一些城市有出台减免房产税政策,如果当地有此类政策,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并未把无偿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归入视同销售的范围,个人理解,免租期间,企业无需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局解释为准)。
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理。只是减免,不牵涉现金流量。
(3)稳岗补贴。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稳岗补贴与销售无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征不征税最终结果是一致的。根据准则16号规定,稳岗补贴应暂时先计入递延收益,在支付时转入其他收益或冲减成本。现金流量计入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4)软件即征即退税款。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如果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1(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依据2(财税[2008]1号)规定,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时根据准则第16号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现金流量计入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5)政府返还(按上一年各项收入税收贡献度),招商园区的补贴(有园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那种),政府贷款利息补贴。除政府采购企业商品外,一般政府补助类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征不征税最终结果是一致的。根据准则16号规定,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现金流量计入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是计入资本公积的补贴,计入融资取得的现金流量内反映。
(6)高端人才补贴、个税返还。财税[2019]31号、粤财税〔2019〕2号等。企业无需提供相关材料,我所了解的政策规定高端人才补贴免征个税,政府补贴个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1)即征即退计算时,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和呼吸设备销售额,在申报时分别填写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内。但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申报表中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是分开填写的。一般项目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即征即退项目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您已经说了29万是一般项目下的期末留底数据,即征即退税款是不能和一般项目税款混淆的。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
印花税正列举征收,只就明确列示事项征税,这是没有异议的。如上所述,“租金及租赁期延续原合同未发生变化”,则其实并未产生新的租赁事项;而产生的,只是A、B间合同权力义务转移,而此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补充协议”本身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