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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如果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后,研发费用比例不达标,可能会被取消资格,因而也就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的意思是设立合伙企业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吗?并且起到控制作用?
如果您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以及搭建了这样的架构是可以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吸引外部投资或者做股权激励,但以自己设立的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这样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管理人具有管理权限经营决策权限,而其他合同人只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这样既没有丧失控制权,有可以吸收外部大量资金为企业发展服务。
但您现在是已经设立了主体公司,且经营20年了,那么账面是否已经形成了较大的未分配利润呢?如果是的话,在股权由原自然人转给合伙企业的时候就涉及缴纳个税的问题了。
所以您需要具体看下企业目前的净资产情况,决定是否要做股权优化。
一、计提而尚未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若预期将会发生并可扣除,则此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即可。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损益调整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可以直接冲减本期营业外收入,贷:营业外收入(红字),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金额较大,想调整以前年度,也可以按您做的分录来做。
您现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呢?
实事求是地讲,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一次性预收房租,房产税如何缴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会有明细办法;具体把握口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另外,若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形,一般会在代开发票时一次缴纳房产税。)
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生个人股车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这10元可以抵免。
一、代扣代缴时
借:银行存款 9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贷:投资收益 100
二、比如,境内业务盈利1000,则按1100计提所得税(注意:这一点极其重要,境外收益要并入计税基础,然后再抵减)
借:所得税费用 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三、实际缴纳265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5
贷:银行存款 265
您说的公共收入是什么意思?是从法律角度提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既然是有加价,就是销项大于进项,为什么会形成留抵呢?
首先,“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公司本身。您说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说句实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交保险,我挺难理解的。当然,如果确实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肯定属于任职于公司,当然属于公司职工了,包含的。
其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纳税调整,都是基于税法、会计之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我举个简单例子说一下:
比如说,收入1000万,成本费用800万,那利润就是200万;企业依照会计准则(这是前提)判定,有50万债权收不回来了,那就计提50万坏账准备,会计利润就是150万了。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把150万调成200万。
但是,您如果觉得这150万也不想预缴企业所得税,毫无依据地所谓“暂估预提”140万费用,再说拿到汇缴去调。那么从头都是错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