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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您公司若确实属于文件所述情形,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一下。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严格来讲,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根据百度定义“烘焙食品”是以面粉、酵母、食盐、砂糖和水为基本原料,添加适量油脂、乳品、鸡蛋、添加剂等,经一系列复杂的工艺手段烘焙而成的方便食品。而“含使用天然可可豆的巧克力及其制品”并不属于烘焙食品的范围,文件的意思应该是所有的“烘焙食品”+“用天然可可豆的巧克力及其制品”都属于鼓励类产业的范畴。
麻烦您补充一下:客人到底一共付了多少钱?只是向商家付了90元吗?您所说“10元”,是谁向谁支付了?商家一共收了多少钱,平台另向商家支付了10元吗?
一、“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也可直接理解为“销售”,对价即“股权”(股权当然也是一项资产,与货币资金在会计本质上一样),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当然,销售方或者投资方还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购买方或者受资方需要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财税(2018)57号“四、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即使从语文上,也不难理解。假定“改制重组”就是“投资”,那么上述条款即可改称“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改制重组”或者“在投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显然并非如此。也就是说,改制重组只是投资活动发生的一种情形。
至于税法、会计中大量关于改制重组列举、定义等,不必一一列举。
个人认为,既然“确认书是给张三的”,那您应当开具发票给张三。至于张三想给谁或者卖给谁,那是下一个环节,与您公司无关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关于“抵减应纳税额”,并未设定期限。
一、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企业单位、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其他个人除出租不动产外,不得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发票开具要求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如您所述,若“签的合同公司名和来的发票抬头显示不是一个名称”;那么,税务机关核查业务真实情况时,您何以解释呢?显然这样是有后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