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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您好,如果需要发票,也是股东去税局给公司开票,公司凭发票增加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股东以车辆投资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规定个人非货币资料投资个税,如果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一次性缴了个税的,企业可以把个人缴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有的话)作为设备扣除的资料凭证。如果是个人非货币资料投资分期缴纳个税的,则可以凭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复印件以及评估报告作为设备扣除的资料凭证。
您好,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所以,根据财务规定,应该冲减在建工程,但在税法上,需要计入收入纳税的。
首先需要界定一下,农民工和你公司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不需要开发票,直接以工资表列支即可,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但要考虑是否缴纳了社保。如果是劳务关系,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并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办法计税,即4000以下减800,4000以上减20%,然后按20% 30% 40%三挡税率预扣个税。
您好,问题一,D分红给C时,不并入C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D不是扣缴义务人,无须代扣。C是否是扣缴义务人,各地口径不同,有的地方以地方文件明确,合伙企业在向自然人合伙人支付股息红利时,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不明确,如果没有明确,C并不能直接界定为扣缴义务人。此时,应由自然人A自行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合伙企业就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由自然人合伙人分别各自进行申报。自然人合伙人分月取得收入时,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预缴申报时需要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以自然人为主体,按实际经营期累计数申报。自然人合伙人首次申报时,还需要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年度结束后,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就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当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按照全年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5%加成部分,其实是代扣手续费,应作为代理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现代服务,6%税率)、企业所得税。
无论税收征管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规等,都有相关纳税调整原则,此处不再一一列举具体条款。
如上所述,既然“固定资产发票抬头是A公司,并且在a公司的账面计提折旧”,则反映为此项固定资产属于A公司。而“使用部门是B公司”,则无论是否实际收取租金,税务方面,皆应依据市场公允原则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三、账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相关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地上建筑部分与车位部分是否办理一个证,二者是否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经抵扣?
一般来讲,“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存在自由交易市场、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资产,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股票”之类。通常来讲,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直接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核算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新收入准则主要影响收入时点和金额的确认,可能会导致一些行业的收入确认提前或推迟。比如建筑业确认收入时在某一时段还是时点确认收入及合同进度的计量等。体检服务行业业务相对简单,收取客户体检费给客户体检,但如果有企业类客户,比如按年收费的那种,也会涉及收入按某一时段确认还是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问题。另外如果有合同折扣、返利等情况的,也需要根据准则第19条、23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