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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梯安装,属于“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二、如果工期较长,通过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也可。
三、通常,工程量尚未做,而收取相应款项,则为预收账款;若根据工程进度办理结算(无论是否收款),则计入工程结算科目。当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此时亦可确认收入、成本。
四、税收方面,须依税法进行预缴申报、纳税(义务发生)申报。
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件规定。目前抵扣联在你公司,需要你公司开具红字信息单,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给你公司。如果未跨月,你公司可以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退还,也可以对方直接作废处理。
我理解这是一个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签字审批需要根据公司各种制度规定确定有权利进行审批的人来担任,但根据你的描述,该人不在你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按照制度也不能由此人作为审批人,何况签字审批还不用实名。我觉得税收上没有要求审批签字必须是谁,但从内控管理上是有问题的。建议明确该人身份并且在内控制度明确该人的审批权限,或者由有权利审批的人授权其代为审批。
您好,您的问题过于广泛,可参考:https://wenku.baidu.com/view/aa1a220876c66137ee0619f5.html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的定义: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国际货运代理是否符合免税要求,应主要参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要求,地方文件不应增加对纳税人额外的义务。已备案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国际货代免税资料整理归类工作,涉及的提(运)单、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资料要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销售额组成部分)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虽然上述称为“延期资金利息”,但只是俗称;税法范畴,此非“利息”,而是施工费之组成部分,理应一并取得施工发票,作为施工成本。
此问题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上述“利息”作为施工成本应属合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上所述,这不叫“退股”,这叫“股权转让”。您需要补充如下数据:一、C股东累计出资多少?二、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既然“未出资”,则股权原值为0)和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二十。
三、关于“0元转让”
如上所述,“公司盈利”,却要“无偿转让”给别人,恐怕您自己也不舍得啊;税务机关当然也不会认可。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人来说的,一人一年只能适用一次。你说的情况,不同人再不同月份发奖金分别申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