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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福利费”,其实乃是“职工福利费”;既然如此,发给非本公司职工,不应当通过“职工福利费”,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可能各地掌握口径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建议您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准则。但是,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除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之外,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当然,也有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但是,作为之前会计制度体系中的另外两个,《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经不再执行了)。
至于“新会计准则”,准确、完整称呼乃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啥意思呢?还是原先那个《企业会计准则》,只是部分进行了修改而已;但不是两个。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分次抵扣政策已经取消。只有能够抵扣还是不能抵扣之别。当然,能否抵扣,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来讲,医疗机械行业并非特殊行业,适用一般规定即可。您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并按其所附会计科目核算。
其实,关于这件事情,无论之前会计准则,还是增值税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我们举数字来讲吧。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收款100万(其中包含10万元运费)。然后,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运费10万元,丙公司把发票开给甲公司。这时候,甲公司销售额100万元,销售费用10万元。注:所谓“其中包含10万元运费”,只是一种收款理由而已;如果这样可以区分,那么,也可以说收了某某材料费多少、某某人工费多少。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收款100万(其中包含10万元运费)。然后,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运费10万元,丙公司把发票开给乙公司。这时候,甲公司销售额90万元,运费10万元只是代收代付而已。
个人以设备出资,取得的经济利益是股权,所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免税的政策,如果超过月销售收入10万,应该缴纳增值税。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120万 不能开票,不清楚你当地税务机构的规定依据什么,您可以详细咨询一下。另外各地自然人代开发票有一些限制规定,比如我们当地个人一年只能开三张发票,每张限额20万,超过了就不给开具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才需要先弥补亏损,再计提,你所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贷方,说明累计没有亏损,所以应该直接计提,而不是弥补上年亏损后再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上所述,既然因“贷款”而担保并发生费用,作为财务费用是正确的。然而,明细科目显然并非“利息支出”,可设置为“担保费”之类。
现金流量表上,此属于"支付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
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对此没有异议。比如发票注明A账户,只要您公司确实有A这个账户,则票实相符;同时,您公司使用B账户收款,只要您公司确实有B这个账户,并且使用B账户收款,则票实相符。值得注意的是,票面只是反映有A这个账户,并没有显示一定使用A这个账户收款。因此,法无禁止即可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即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目前上述文件已经执行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一般来讲,车辆购置税缴纳与车辆确认固定资产,应当可以同步。即使因为恰在月底,确实未能同步,也可通过追溯调整处理,将后期补入固定资产金额(车辆购置税)调整原入固定资产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具体开具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