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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两种情形,个人认为,并不与销售服务的数量挂钩,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另外,目前情况下,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免税的。如果该补贴的计算是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支付的,则可界定为与销售服务数量挂钩。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Ø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如果责任险的保单收益期在2020和2021年度,原则上应该分期计入20年和21年的应纳税所得分别扣除。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很广,如果是查询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各地税务局官网查询,如有详细问题,请具体描述以便老师解答。
您好,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当某个具体准则发布新准则的,需要按新准则最后附则中规定的启用时间开始使用。
您好,对于这类使用权,购买时先计入无形资产,根据用途不同,如果是作为员工提升,分月计入费用。如果是用于课程销售,无论有没有收入,都按月摊销计入成本。对于只有成本发生没有收入或收入非常少低于成本的,财务上正常核算,反映为亏损状态。
您好,这实质上属于售后回购业务,需要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售后回购交易,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进行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5299
您好,产品销售期货业务,根据套期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签合同后把产品从库存商品转出,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 ;贷:库存商品。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此时不作账务处理。在合同规定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实际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抵扣凭证,且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认证(确认)、抵扣。
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包括事实违法(比如虚开发票)、抵扣凭证不合规、票面不合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购买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等。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五、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 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 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 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六、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为您系统地讲解一下。
同样是“税额”,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意义并不一样。专用发票票面之“税额”,既是销售方用以计提“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符合规定条件)用以作为“进项税额”,这有双方意义。而普通发票票面之“税额”,只是销售方用以计提“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并非是购买方用以作为“进项税额”。
因此,普通发票票面税额,对于购买方毫无意义。既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方是否享受免税政策,皆与购买方无关,上述普通发票不需要退回、红冲、重开。
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也明确“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这儿明确只是专用发票需要上述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美国是销售税。即便是增值税,也不存在美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到中国境内抵扣的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不会涉及。所以,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按全部支付的价款计入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