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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是否依据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则取决于相关业务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定义。
这个股权是从哪儿划转来的?
一、“进项发票认证19张税额5151.16”,填入附表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2张进项税额转出发票、税额156.82”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并视转出原因填入“其中:”相关栏次。
三、“高铁票32张,税额293.37”若符合抵扣条件,填入附表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注:纳税人申报的旅客运输服务,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附表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红字发票也是发票,应当项目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是税法规定,应纳税额就是如此计算。当然,如果确实因为资金问题无法缴纳税款,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个人理解,这属于农业服务项目,应当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安全文明施工费”,只是一种称呼而已。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衣服,标价1000元;您觉得贵,人家就说,200元卖给您,但是您要再拿800元“文明费”来。这不一样吗,这衣服还是1000元买的。道理就是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安全文明施工费”,理应作为施工费一并开具发票。甲方也一并作为建设成本。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既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本年直接冲回即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至于您的分录“贷: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贷方负数”则为借方正数,您这样就成了双借分录了。要么原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双负数冲之;要么反向“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双正数冲之。
《企业会计准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从财税角度讲,这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而已。
比如原本(不含税)工程款1000万元,工人工资200万元,则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
(核算流程可能有所不同,我为了容易看出,就直接使用主营业务收入了。道理一样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现在人家扣下、直接支付工人工资200万元(这个原本是您要支付的)。则分录转化为
借:银行存款 890万
应收账款 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贷:应收账款 200万
其实,经过比较,这两套分录结果一样的。
二、至于这样是否合理,乃是其他法律规定;您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人士了解一下。(感觉对方应当有他的道理吧,一般人都不会“没事找事”的。)
三、关于代付工资,为了明确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是有必要的。
您好,根据社保法规定,一旦构成劳动关系,除非是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所提到的做法是违法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您好,认缴的出资额,一直未缴,是否已经到了认缴期?如果未到,则无任何责任,包括认缴增资。即使认缴期到了,应当出资而未出资,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如果公司“只认不缴”不仅影响诚信问题,会被列入黑名单中,对公司的发展也更是没有好处,而且监管部门也会抽查,一旦查到,按《公司法》规定,会将公司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更严重的,可能还会被写如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最严重的就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所以,企业的注册资本要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成,并且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问题所提到的情形,还存在该股东就企业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依据:
《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