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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此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不需要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二、此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您好,1.对,新准则对于承租人最大的变化就是租赁入表,分别会增加资产和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由于财税差异,新租赁准则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形成暂时性的差异,但是根据“初始确认豁免”的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过目前国际准则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我们会一直期待关注中。
3.目前税务系统的财报没有与准则的财报对接一直,也没有明确专门的做法,一般都参照当地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独立核算是财务核算的要求,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是否采用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与税务处理没有必然的联系。
1.分公司增值税怎么交?
总分公司是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它们拥有各自的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总分公司纳税人资格不一样是有可能的,比如说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相反,反正它俩在增值税方面是各算的,各自计提销项,各自抵扣进项。
2.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总分公司既然是一个法人,那它们的所得税就应当汇总缴纳。
总公司本部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所有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得出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税。在实务操作中,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总分公司的利润表需要汇总,如有内部交易还需要抵消,这样,以公司整体的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就可以实现总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汇总。
总分公司应当汇总纳税,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当汇总计算,但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对于总分公司跨省级行政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还需要在预缴和汇缴两个环节,按照三因素法分配税款,由总分公司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您好,支付成本费用的款项无法取得发票,并不影响业务的真实性,可以依据相关批复和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可以留存业务会动筹划方案、参与人员、宣传网页截图等等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需要提醒您的是:
1.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合法合规凭证,相关成本费用不能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2.建议做好风险前移,业务活动开展前做好发票合同等资料的协商工作。
您好,海关角度:1、该定价模式存在一定风险。海关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遵循客观性,如果进口货物价格受利润平衡而频繁调整,容易引起海关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质疑。质疑中海关通常会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判断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行业一般的商业惯例。例如:销售价格是否覆盖了卖方的所有成本、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买方转售该商品是否与行业内承担相同或类似功能风险的企业取得了相应的利润水平等;
2、海关存有企业申报数据并有相应比对机制。如前期样品申报价格与后期原材料进口价格相差较大,同样容易引发海关的质疑。建议前期样品小批量进口按照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等特殊贸易方式申报。
应当填写项目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申报按您对应的类别申报,和您其他业务一样。税率比照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如果在疫情的税收优惠之前,按3%交,否则按百分之一交。
技术上,发票作废必须全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系统中按照相应设置流程进行“作废”操作。
另外,专用发票作废需要符合前提条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应当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这个问题,税法并无直接、明确规定,我们参考其他一些依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虽然此文件并非税法文件,而文件对于伙食费也有限额标准;但对于“会议费包含伙食费”这个原则,其实道理应当是一样的。
另有一个税法文件,也不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乃是“营改增”文件,对于会议费范围认定,也有一定借鉴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提及“配套服务”;显然,对于开会来讲,吃饭应当算是必要的“配套服务”吧。
基于此,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当然,各省税务机关观点不尽一致。比如河北、浙江、福建等地税务部门,认为餐饮服务应当分开核算、开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也有必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